李先生在徐匯區從事法律工作,擁有較高的經濟收入和美滿的家庭。正在加班的李先生接到一個簡訊,聲稱其有一封重要信件已經送到其公司。李先生看到簡訊後馬上到門口,果然發現一封快遞,拆開發現裡面是一封列印出來的信,紙上密密麻麻有2000餘字。
李先生剛看幾行就馬上驚出一身冷汗。原來,信中人對自己的成長經歷、經濟狀況、家庭成員情況都了如指掌,連兩個孩子在哪裡讀書,將要參加夏令營的具體時間都異常清楚。在信中,對方向其「求助」,讓其給他170萬元人民幣,稱自己二十多歲白手起家事業有成,但由於老婆孩子接連患上重疾,國內醫院無法醫治,只能等死。基於對家人的愛,他又向國外醫院尋求幫助。最後,信中人要求李先生按照要求開車將現金帶到某處,進行交接。最後,他以李先生家人的安危為要挾,防止其報警。
信中人反覆強調:「這次是向您借,不是要。敲詐您,這筆資金一定在一年內加倍奉還。」為標明誠意,其還標明自己在上海、南京有多處房產,價值數千萬元,都已經降價出售。他希望李先生按其要求去做,「我們兩個家都能平安無事度過這次危機」。
他是如何認識李先生的呢?由某落網後李先生回憶稱,與由某相識是因為一場同學聚會,由某是其同學的同學,兩人並不熟悉。在觥籌交錯後,兩人互留了電話加了微信,除此之外見過幾次,都是介紹自己的朋友給對方認識,除此之外並無過多的交流。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不僅侵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還危及他人的人身權利或者其他權益。這是本罪與盜竊罪、詐騙罪不同的顯著特點之一。
本罪侵犯的對象為公私財物。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採用威脅、要挾、恫嚇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財物的行為。
(1)威脅,是指以惡害相通告迫使被害人處分財產,即如果不按照行為人的要求處分財產,就會在將來的某個時間遭受惡害。威脅內容的種類沒有限制,包括對被害人及其親屬的生命、身體自由、名譽等進行威脅,威脅行為只要足以使他人產生恐懼心理即可,不要求現實上使被害人產生了恐懼心理。威脅的內容是將由行為人自己實現,還是將由他人實現在所不問,威脅內容的實現也不要求自身是違法的。
(2)要挾,通常是指抓住被害人的某些把柄或者製造某種迫使其交付財物的藉口,如以揭發貪污、盜竊等違法犯罪事實或生活作風腐敗等相要挾。
(3)敲詐勒索的行為只有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時,才構成犯罪。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必須具有非法強索他人財物的目的。如果行為人不具有這種目的,或者索取財物的目的並不違法,如債權人為討還久欠不還的債務而使用帶有一定威脅成分的語言,催促債務人加快償還等,則不構成敲詐勒索罪。
那麼該怎麼判斷什麼是數額較大、數額巨大以及數額特別巨大呢?其他嚴重情節又有哪些?有沒有一個法定的標準?
答案是有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法不的關於辦理敲詐勒索罪的司法解釋中,對刑法中敲詐勒索罪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以及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作出規定,敲詐勒索公私財物的價值在2000元到5000元以上的,認定為刑法對敲詐勒索罪規定的數額較大;3萬元到10萬元以上的,認定為數額巨大;30萬元到50萬元以上的,認定為數額特別巨大。對與多次實施敲詐勒索行為的認定標準為「兩年內實施敲詐勒索行為三次以上」。
對犯敲詐勒索罪的罪犯判刑時,應當考量行為人的犯罪情節以及認罪悔過的態度等方面,具有可以認定為情節輕微,不用起訴或是免於刑事處罰的,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行為人行政處罰。現實生活中,對於行為人向近親屬敲詐勒索的,但又獲得諒解的,不認為是犯罪,即使認定為犯罪的,應當酌情從寬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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