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德雙方企業意共同建立一中外合資經營企業,雙方約定:
合資企業的組織形式為股份有限公司。
德方在出資比例中所占比重為20%。
全部註冊資本為200萬美元。
企業投資總額為600萬美元。
雙方按註冊資本分享利潤和分擔風險和損失。
合營企業股東大會為最高權利機構,以企業總經理為法定代表人。
問:該合營企業在設立中有何不符合《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的地方?該合同應如何定立?答:
1、其組織形式有問題。中外合資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
2、德方不得低於25%。
3、企業投資總額為300~1000萬美元的(600萬),註冊資本不得低於其投資的二分之一,即300萬美元。
4、中外合資企業以董事會為最高權利機構,董事長為法定代表人。
雙方應根據中國的法律法規,特別是要根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來簽訂合同。
【本文源自網絡,如有侵權聯繫刪除】。
- 法律問答
- 答案列表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條款[朗讀]
加入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