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原告:孫牧華,男,化學教師。
被告:某出版社。
被告:袁化生,男,教育局幹部。
案由:著作權侵權糾紛。
針對高中化學的學習,某出版社準備出版一套學習指導叢書,並決定聘請省重點中學的化學教師孫牧華撰寫叢書稿。孫牧華利用業餘時間設計出叢書的整體結構為:重點難點篇、學習方法篇、實驗篇、試題精釋篇,並對每篇的主題及內容和體例作了概括性設計。後由於本職工作上的關係,孫牧華不能繼續撰寫叢書的具體內容,與出版社終止了合作關係。
出版社為保證叢書的如期出版,又找來從事中學化學教學十多年現為市教育局幹部的袁化生負責編寫,並將孫牧華設計的叢書結構和主題內容交給袁化生。袁按照上述設計構思完成了叢書的撰寫交出版社出版。
叢書出版後,孫牧華發現其結構和主體思想是自己向出版社提供的,認為出版社和袁化生侵犯了其著作權,經協商不成,於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停止侵權行為,賠禮道歉,在叢書中署上孫牧華的名字,要求二被告賠償損失人民幣十萬元,訴訟費用由二被告承擔。
出版社認為孫牧華僅提供了創作思路,未實際參與叢書的具體編寫工作,不能認為是叢書的作者,其構思本身不受著作權法的保護。袁化生同意出版社的上述觀點並稱他事先不知設計思路為孫牧華提供,主觀上不存在任何過錯。二被告均要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審判]。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受著作權法保護的是作品,而非創作作品的思想、思路、構思、原則等純主觀性的東西。原告孫牧華對於叢書的出版提供了一套設計思路,而沒有實際參與叢書的任何撰寫工作,設計思路不等於叢書本身,即設計思路依法不能取得著作權。原告孫牧華對被告出版社、袁化生侵犯其著作權的指控不成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駁回原告孫牧華的訴訟請求,訴訟費用由原告孫牧華負擔。
[解評]。
本案涉及的是著作權法保護什麼的問題,即著作權法是保護思想感情還是保護思想感情的表達方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不論是否發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由此可見,著作權法保護的對象是作品,而不是作品的思想內容。
一般認為,作品是內在和外在的統一。內在即指作品的思想內容,外在即指作品的表達方式。僅有思想內容而無一定的表達方式來表現,思想就是純主觀的東西,是無法被他人所感知的;僅有表達方式而無一定的思想內容,表達方式將成為無源之水、無本之木。所以說,作品是思想和表達的結合。
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從一定意義上講是保護作品的表達方式,而非作品的思想內容。因為作品的表達方式可為人感知,而純思想內容不為人感知,同一思想內容可以用不同的表達方式來表現。例如,「對自然的熱愛」這一主題思想,既可以用散文的方式表達,也可以用歌曲的方式表達,還可以有其他表達方式。無論用散文歌曲還是其他方式表現「對自然的熱愛」的作品,都會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但是,如果著作權法保護單純的「對自然熱愛」這一思想感情,一旦某人「對自然熱愛」的思想感情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勢必剝奪其他任何人「對自然熱愛」的感情,那樣人類將無法生存下去。
本案中,原告孫牧華為叢書提供的設計思路和整體結構,僅僅是叢書撰寫的大體參照原則,沒有用一定的表達方式外化成作品,因而該思路和結構不受著作權法的保護。即使出版社和袁化生撰寫叢書時利用了孫牧華的創作思路和結構,也不構成侵犯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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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作思路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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