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犯是指判處有期徒刑服刑期滿或赦免後,在一定期限又犯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罪犯。
《刑法》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對於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任何時候再犯危害國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論處。對於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除外。
普通累犯,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假釋以後,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罪犯。
構成普通累犯應具備以下四個條件:
一、前罪與後罪都是故意犯罪,如王某前罪是搶劫,後罪是搶劫或者盜竊;
二、前後兩罪都必須要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
三、必須是前罪刑罰執行完畢或假釋後;
四、必須是前罪刑罰執行完畢或假釋後在法定的五年內又犯要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犯罪。
特別累犯是單指危害國家安全罪的累犯。
構成特別累犯的條件是:
一、前罪和後罪都必須是危害國家安全罪。如果行為人實施的前後兩罪都不是危害國家安全罪或者其中有一罪不是危害國家安全罪,不能構成特別累犯,但如果前後兩罪符合構成普通累犯的四個條件,則構成普通累犯。
二、前後兩罪都是危害國家安全,不受必須是判處有期徒刑以上條件的限制,即只要是危害國家安全罪,被判刑法的輕重不影響構成特別累犯的成立。
三、前後兩罪不受法定五年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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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累犯?構成特別累犯的條件是什麼[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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