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姦罪屬於常見、多發性犯罪。為了體現對婦女、幼女的有力保護,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了強姦罪的加重處罰情節,將強姦罪的起刑點提高到十年有期徒刑。司法實踐中對於該款第(五)項所規定的「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理解容易產生分歧,故本文擬就「強姦致人重傷、死亡」的理解和適用問題加以探討。
一、強姦罪的犯罪構成分析。
對於強姦罪加重情節的理解和適用應建立在對強姦罪本身犯罪構成的解析基礎之上,不能脫離問題的本源。強姦罪是指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違背婦女(幼女)意志,強行與其發生性交的行為。因行為人明知是不滿14周歲的幼女而與其發生性關係,不論幼女是否自願,也不論是否採用暴力、脅迫等手段,一般情況下均構成強姦罪,故本文研究的犯罪對象主要指14周歲以上的女性。
對於強姦罪的主要犯罪構成可概括為,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行為人以發生性關係為目的,採用暴力、脅迫等手段與女被害人發生性行為。其罪名本身的設定即高度凝練了該罪的行為本質,即強姦行為系包括「強」和「奸」兩類行為組成的復合性行為:「強」即是指暴力、脅迫等表現形式的手段行為,「奸」即是指與女被害人發生性關係的目的行為,兩類行為緊密相關,手段行為服務於目的行為。換言之,只有為了與女被害人發生性關係為目的的暴力、脅迫等手段行為才能包含在強姦罪的評價範圍之內。
二、對「強姦致人重傷、死亡」的理解。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在《關於當前辦理強姦案件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答》中對該問題進行了一定的細化規定,即「強姦致人重傷、死亡,是指因強姦婦女、姦淫幼女導致被害人性器官嚴重損傷,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傷害,甚至當場死亡或者經治療無效死亡的」「對於強姦犯出於報復、滅口等動機,在實施強姦的過程中,殺死或傷害被害婦女、幼女的,應分別定為強姦罪、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按數罪併罰懲處」。根據上述規定,結合強姦罪犯罪構成的本源性要求,筆者認為,可對「強姦致人重傷、死亡」作如下理解:
1.在行為表現形式上主要有三種。其一,由發生性關係的目的行為導致被害人重傷或者死亡。最常見的表現是性行為直接造成被害人性器官等嚴重損傷,甚至致被害人死亡。其二,由暴力等手段行為導致被害人重傷或者死亡。主要表現為行為人為達到實施姦淫的目的而採用暴力打擊、捆綁、灌酒、下藥等方式控制被害人,造成被害人重傷或者死亡。其三,由手段行為與目的行為合力致被害人重傷或者死亡。對於目的行為、手段行為分别致被害人傷、亡的情況進行分述主要是為了細化對行為類型的理解,而通常情況下的強姦犯罪中,兩類行為是同時或交叉進行的,不能截然分開,故可合力導致被害人重傷或者死亡。
2.行為人的主觀目的最終落腳點為與被害人發生性關係。行為人在實施強姦行為的過程中,出於報復、滅口等動機致人重傷、死亡的,應以強姦罪和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數罪併罰。因強姦罪的手段行為是為發生性關係的目的行為服務的,如果暴力手段行為的目的發生了變化,是為了報復被害人,或者為了防止事情敗露而滅口,其主觀故意已經超出強姦罪的評價範圍,自然應單獨定罪,並與強姦罪實行並罰。相關刑法理論研究和司法實踐中,對於行為人在性行為發生之後或者性行為中止、未遂後出於報復、滅口動機造成被害人重傷、死亡認定為數罪的看法較為一致,但對於性行為發生之前,行為人以故意傷害為目的對被害人實施的暴力行為的評價看法不一。有人認為應單獨評價,以故意傷害罪與強姦罪實行並罰;有人認為,強姦罪本身包括對暴力手段行為的評價,應以強姦罪一罪處罰。筆者認為,問題的關鍵還是看其實施暴力行為的目的如何。如果行為人對被害人實施傷害行為是為了對被害人形成控制和威懾,繼而達到強姦的目的,即使其暴力行為與發生性行為具有一定的相對獨立性,仍應該以強姦罪一罪處理。需要說明的是,立法的表述已直接將強姦致人輕傷的結果吸收在一般情節的強姦犯罪中。
3.強姦行為與加重結果具有生理上的因果關係。強姦罪在該款項的規定中,將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與造成其他嚴重後果進行了並列表述,即可說明立法強化了對於強姦行為與重傷、死亡結果之間的直接因果關係,最主要的表現即是要有生理上的因果關係,通過手段行為與目的行為作用於被害人的身體,進而造成被害人重傷或者死亡的結果。如果強姦行為對被害人的精神造成強烈刺激,使得被害人患有精神障礙疾病或者被害人因無法接受被強姦的事實而自殺或者自殘的,一般按照強姦造成其他嚴重後果來處理。
4.關於行為人對於加重結果的主觀罪過形式,要區別情況加以分析。對於重傷的結果,行為人可以持故意、也可以持過失的主觀心態,而故意既可以表現為直接故意,也可表現為間接故意。對於死亡的結果,理論界及司法實務界通常認為,行為人只能持有過失的主觀心態,故意不能構成。筆者認為,行為人對於被害人的死亡結果可能存在放任的故意。如果行為人積極追求被害人的死亡結果,並實施奸屍行為,則不再構成強姦罪,而應以侮辱屍體罪等進行處理。所以,一般情況下,行為人對於死亡結果都是過失的心態。但在特殊情況下,也不排除有放任死亡結果的可能。例如,被害人反抗激烈,行為人在實施姦淫行為的同時,對被害人實施暴力行為,可能不計後果,而且被害人的死亡也不一定表現為當場,也可能經搶救無效死亡或事後短時間內死亡。在處理類似案件時,要注意結合具體案情分析主觀目的,通過行為人實施暴力行為的手段、程度、打擊部位,暴力行為後是否繼續與被害人發生性關係等準確區分其是傷害的故意,還是放任死亡結果的故意。
三、「強姦致人重傷、死亡」在司法適用中應注意的問題。
1.對行為人基於被害人呼救或者激烈反抗而實施的暴力行為如何評價?對此應結合具體案情具體分析。尤其在致被害人死亡的情況下,有時很難判斷行為人是基於滅口的目的,還是基於發生性關係的目的。例如,行為人將女被害人挾持到路邊欲行強姦,因有路人經過,被害人大聲呼救並奮力反抗。行為人一手捂壓被害人的嘴,一手持路邊磚頭對被害人頭部進行擊打,致被害人死亡。該案中,行為人的暴力手段既有壓制被害人反抗的目的,又有防止他人發現、事情敗露的目的,加之行為人當時也較為慌亂,甚至自己都很難準確定位其行為的目的,故該行為性質較為模糊,難以明確評價。再如,行為人與醉酒女被害人發生性關係,中途被害人醒來並反抗、叫喊,行為人捂壓被害人口鼻,並扼掐被害人頸部,致被害人死亡。本案中,因性關係正在進行中,行為人的暴力行為也同時存在繼續發生性關係和防止事情敗露的雙重目的。故,在處理類似案件過程中,應具體情況具體分析,結合案件發生的時空環境、被害人的狀態、行為人的供述和具體行為表現,來綜合評判行為人的行為性質。對於行為人有致被害人死亡的直接故意的,其與被害人發生或者繼續性關係的基礎已經不復存在,應以故意殺人罪單獨評價;行為人對被害人的死亡結果持放任或者過失態度的,則應進一步加以分析。對於確實存疑的,應按照存疑有利於被告人原則,以強姦罪一罪論處。
2.對於重傷、死亡的結果應避免雙重評價。司法實踐中,有的強姦案件發生了被害人重傷或者死亡的結果,經分析應單獨認定為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並與強姦罪實行並罰。但是在對強姦罪進行量刑時,又把重傷或者死亡結果進行一次評價,在沒有其他加重情節的情況下,仍將強姦罪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顯系違反刑法理論中的禁止雙重評價原則。
3.在量刑時應考慮加重結果的罪過形式,做到罪刑相適應。我國刑法數十個罪名條款中規定了致人重傷、死亡的加重結果,但出於立法技術原因,對於加重結果的罪過形式有的並不加以區分,均適用相同的量刑幅度,可能造成量刑顯示公允,本文探討的強姦罪亦是如此模糊規定的。對於強姦過程中,行為人是故意還是過失致被害人重傷或者死亡的,沒有加以區分,而是在同一款項中一併加以規定。這就給司法人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處理強姦案件時,除分析犯罪構成準確定罪外,還要明確界定行為人對於加重結果是故意還是過失,以在量刑上有所區別,盡力彌補立法上的不足,做到罪刑相適應。
(作者單位: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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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 強姦致人重傷、死亡 的理解和適用[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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