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社會的進步和發展,人們越來越重視人口的質量,特別是計劃生育政策的廣泛實施與深入人心,一家一個「寶」已經成為當今家庭的主流觀念,為生育一個健康而優秀的「寶」成為了一家人甚至是整個家族的期望。
國家和社會非常重視人口質量,專門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及規範,國家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頒發了《國家免費孕前優生健康檢查項日試點工作技術服務規範(試行)》、《超聲產前診斷技術規範》、《產前診斷技術管理辦法》及相關配套文件,各地方也頒布了《北京市產前篩查技術管理辦法》、《北京市產前診斷技術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等地方性規章及技術性規範對產前篩查、產前診斷加以明確規範。尤其是,中華醫學會也於2011年頒布了第一版《孕前與孕期保健指南》,也就是說除了《侵權責任法》、《民法通則》、《醫療事故管理條例》具體地在一般性質醫療糾紛責任認定、糾紛處理、救濟賠償等方面做了規定,國家及各級政府對醫療機構關於孕婦損害、新生兒各類缺陷的篩查與診斷做了相對具體的規定。可見國家和政府如此重視人口質量的提升,先後出台多部法律、法規、指南以保證新生兒的優生優育,這不僅可以確保整個民族的身體素質與發展,更加可以保護公民優生權,避免因不當出生給公民、社會帶來的損失。
但是,從整體來看,有部分醫療機構和醫療人員在孕產婦孕檢、體檢過程中,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及醫療常規,遺漏了胎兒異常的篩查與診斷,導致胎兒的父母無法行使選擇權,自行決定是否繼續孕育胎兒,而侵害患兒父母的知情權、選擇權、優生優育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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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優生優育的法律注意要點[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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