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李是某小學二年級學生(8歲),一日趁體育課自由活動時,溜出學校大門到附近書店看書,在過馬路時被吳某駕駛的機動車撞倒,吳某逃逸,一直未歸案。小李受重傷被路人送去醫院搶救,共花費上萬元醫療費。經查,該機動車為王某所有,被吳某於事故發生當日盜取。後小李的父母向法院起訴,要求某小學和王某共同承擔侵權責任,賠償小李的醫療費並進行精神損害賠償。
請根據上述材料,回答下列問題並說明理由:
(1)王某是否需要承擔侵權責任。
(2)某小學是否需要承擔侵權責任。
6.【參考答案】(1)《民法典》第1215條第1款規定:「盜竊、搶劫或者搶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由盜竊人、搶劫人或者搶奪人承擔賠償責任。盜竊人、搶劫人或者搶奪人與機動車使用人不是同一人,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盜竊人、搶劫人或者搶奪人與機動車使用人承擔連帶責任。」所以該機動車的車主並不承擔責任,應由盜竊人吳某承擔責任。
(2)《民法典》第1201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承擔補充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在本案中,學校未盡到管理職責,應當承擔補充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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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侵權責任 1[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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