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學生與學校等教育機構之間的關係,從本質上講,是一種教育關係,不是基於民法和學院關係形成的父母(包括其他監護人)與子女之間的監護關係。學校等教育機構對未成年學生所負的是教育、管理和保護責任,而不是民事法律意義上的監護責任。
學生在校園學習、生活期間遭受人身損害,如學校存在未盡教育、管理職責之過錯,且該過錯與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係,則學校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如學生傷害事故非受外力作用,系其自主行為所致,行為為常人無法預見與控制,學校對事件的發生並無管理上的過失,則學校無過錯,不應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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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對在校學生是否有監護責任[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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