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常見的房產抵押就是我們在購買房產的時候,由於購房款不夠,在支付了賣方首付之後,剩餘的購房款向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申請貸款,而這個時候往往就會以購買的房產作為抵押擔保。
1、未按我國《擔保法》要求辦理抵押物登記手續。我國《擔保法》第42條第2項規定,以城市房地產或者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必須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部門辦理抵押物登記。簽訂抵押合同後不辦理抵押物登記的,抵押合同無效。
2、未經房產所有權人同意,以他人房產作抵押。這樣做不但抵押關係無效,而且構成侵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13條規定:「借款人以自己不享有所有權或經營管理權的財產作抵押物的,應當認定抵押無效。」。
3、未經共有人同意以共有房產作抵押。這樣做不僅抵押關係無效,而且侵犯其他共有人的合法權益,由房產抵押引發侵權糾紛。
4、用於抵押的證件不齊全。房產抵押必須質押房產證和土地使用證,有的當事人只將房產證抵押,未將該房產的土地使用證抵押;或者只在抵押合同中規定以「某某房產作抵押」,而有效房產證件未交抵押權人掌握,致使抵押物失控,造成多頭抵押的不良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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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抵押無效的情形[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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