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般借貸關係中,法律對借款合同的主體資格沒有特殊的限制條件,只要符合合同主體的一般規定就行。但是,依據我國有關金融機構的法律規定,從事商業貸款業務的,只能是依法設立、並得到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的各種商業銀行、城鄉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機構。除此以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組織都不能從事商業信貸業務,也就不能成為借款合同中的貸款人。
另外,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法》第22條的規定,中國人民銀行為執行貨幣政策,可以向商業銀行提供貸款,即中國人民銀行可以是向商業銀行提供貸款的貸款人;但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法》第29條的規定,除非國務院決定中國人民銀行可以向特定的非銀行金融機構提供貸款之外,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向地方政府和各級政府部門提供貸款,不得向非銀行金融機構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貸款。
就借款人的主體資格而言,依據我國《商業銀行法》第40條的規定,下列人員和機構就不是商業銀行發放信用貸款的對象:商業銀行的董事、監書、管理人員,信貸業務人員及其近親屬;上面所列人員投資或者擔任高級管理職務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因而,這些人員和組織就不能向相應的商業銀行借款。在一般借貸關係中,法律對借款合同的主體資格沒有特殊的限制條件,只要符合合同主體的一般規定就行。但是,依據我國有關金融機構的法律規定,從事商業貸款業務的,只能是依法設立、並得到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的各種商業銀行、城鄉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機構。除此以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組織都不能從事商業信貸業務,也就不能成為借款合同中的貸款人。
另外,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法》第22條的規定,中國人民銀行為執行貨幣政策,可以向商業銀行提供貸款,即中國人民銀行可以是向商業銀行提供貸款的貸款人;但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法》第29條的規定,除非國務院決定中國人民銀行可以向特定的非銀行金融機構提供貸款之外,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向地方政府和各級政府部門提供貸款,不得向非銀行金融機構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貸款。
就借款人的主體資格而言,依據我國《商業銀行法》第40條的規定,下列人員和機構就不是商業銀行發放信用貸款的對象:商業銀行的董事、監書、管理人員,信貸業務人員及其近親屬;上面所列人員投資或者擔任高級管理職務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因而,這些人員和組織就不能向相應的商業銀行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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