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個月未還款賣方能解除分期付款合同嗎(《合同法》有效期截止於今年12月31日)
首先,要看逾期的價款是不是達到全部價款的1/5。
賣方能否解除分期付款合同,並不是以買方逾期的時間來判斷,而是以逾期的價款來確定。所以,僅僅是一個月未按時還款,但是款項數額較大,已經達到全部價款的1/5,賣方就可以行使兩項權利,一是解除合同,要求買方返還原物並扣留部分買方支付的價金;二是要求買方支付剩下的全部價款,賣方的這兩種行為不構成違約。
要是僅一個月逾期未還款,而且價款也較少,沒到達到1/5,那賣方解除合同就構成違約了,買方可以要求賣方承擔違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三條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
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商品房分期付款買賣合同解除的條件有哪些
1、因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後,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經核驗確屬不合格的;
2、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
3、出賣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內面積或建築面積與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面積不符,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過3%的;
4、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遲延支付款項,經催告後在三個月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5、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或者法律規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屆滿後超過一年,由於出賣人的原因,導致買受人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
6、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買受人以擔保貸款方式付款,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並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上述情況出現的,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出賣人應當將收受的購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定金返還買受人。
三、最新資訊(《民法典》於今年1月1日生效)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合同約定解除】。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條【合同法定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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