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為工傷,則由兩家用人單位共同承擔責任,具體如何承擔可以協商解決。
首先,非全日制工可以與多家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每個單位均應該為其支付工傷保險費。《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九條規定,「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勞動保障部《關於非全日制用工若干問題的意見》第 12 項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建立勞動關係的非全日制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費。從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勞動者發生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其次,上下班期間屬於工作時間,期間非因己因受傷屬於工傷。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對於「上下班途中」的理解,勞動部《關於發布〈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的通知》解釋為:「在上下班的規定時間和必經路線上。」典型的上、下班的途中應該是在住所到工作區域之間,但一概要求職工從住所出發違背情理。從其他合理地點到工作區域,也應當理解為上班途中。
《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第九條規定:「職工(包括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用人單位同時就業的,各用人單位應當分別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發生工傷,由職工受到傷害時工作的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因此,非全日制員工趕下一個用人單位上班,對於上一家單位而言,是從工作區域到其他合理地點,屬於下班時間,對於下一家用人單位來說,屬於上班時間。期間職工若為工作受傷,應該認定為工傷,且兩家用人單位都屬於職工受到傷害時工作的單位,都需要承擔責任,具體如何承擔,應由兩家用人單位協商解決。
2)若職工受傷不是意外,其負有主要過錯,則向侵害人要求人身損害賠償。
若完全由於非全日制工自己的過錯,那麼職工受傷不能認定為工傷,則依據民法規定解決,可以根據《侵權責任法》向侵害人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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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的員工在趕下一家用人單位時受傷?由誰承擔責任[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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