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租船合同概念及特點。
定期租船合同也稱期租合同根據海商法第129定期租船合同就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約定得由出租人配備船員得船舶由承租人在約定得期間內按照約定得用途使用並支付租金得合同。
特點。
1、出租人負責配備船長與船員負責船舶得航行與內部管理並承擔船舶固定費用、船員工資、伙食以及船舶得維修保養、物料與供應品等。
2、承租人在租期內有權使用船舶安排船舶營運船長應聽從承租人指示船舶得燃油費、港口使用費、貨物裝卸費等營運費用由承租人承擔。
3、在租期內如果合同沒有限制性規定承租人可以將船舶通過航次或定期租船方式轉租無須出租人同意但應將轉租情況及時通知出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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