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此條規定了合同履行地的優先管轄權,即應當由該職工被外派地的勞動爭議委員會進行管轄。
【本文源自網絡,如有侵權聯繫刪除】。
- 法律問答
- 答案列表
一個職工被派往外地工作,因工資支付發生了糾紛,雙方向當地的勞動爭議委員會申請仲裁,其管轄權如何確定[朗讀]
加入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