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某於1998年9月1日應聘到某食品有限公司當業務員,雙方簽訂了1年期的勞動合同,雙方約定謝某每月工資800元。謝某的工作主要是銷售某產品。1998年10月1日是國慶節,公司為答謝常年客戶,決定向常年客戶附贈贈品。謝某負責送贈品工作,但謝某工作懈怠,未按公司規定將贈品送交一些常年客戶,致使12個常年客戶未收到贈品。公司發覺後,以違紀為名扣發了謝某9月、10月的工資1600元。謝某即向勞動監察機構舉報,要求公司支付其工資。在監察機構到該公司了解情況時,公司稱:該公司制定的規章制度中有1條規定為經查實未按規定送交贈品或將贈品移作他用的,每發現一家扣發工資的20%,公司根據這一規定扣發謝某的工資是企業勞動管理的自主權,是合法的。
問題:(1)該公司的行為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為什麼?(2)對該公司的行為勞動監察機構應如何處理?
答:(1)該公司的行為不符合法律規定,因為為了保障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權的實現,限制用人單位濫扣、濫罰工資,勞動法規定了對用人單位扣除工資數額的限制,即依法從勞動者工資中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該公司全部扣除謝某工資不符合這一規定。(2)勞動監察機構對該公司按謝某月工資20%的限額扣除部分工資的行為應予支持,同時應責令該公司補發謝某剩餘部分的工資,如謝某被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應責令該公司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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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案例15[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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