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一起相鄰權糾紛案在湖北省黃梅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毗鄰而居的屋主因雨天房屋排水問題對簿公堂,日前,因雙方調解不成,該案已判決結案。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4年,原告柯某在黃梅鎮某路段建了四層樓房,被告某房地產公司於2007年在柯某房屋旁建成了七層高的商品房,某房地產公司房屋高出柯某房屋三層,形成高低地勢,以致某房地產公司房屋在雨天形成擋水面,增加了柯某屋頂的蓄水量和排放量,一定程度上增大了排水壓力。
法院經審理認為,柯某房屋積水排放不暢與某房地產公司房屋過高有密不可分的關係,且某房地產公司一直未採取適當措施緩解,故柯某要求排除妨礙的請求予以支持。但原告房屋滲漏並無充分證據證明系該單一原因造成,亦不排除系其自身房屋年久失修等其他因素,故綜合考慮各項因素,判決由某房地產公司支付柯某5000元作為排除妨礙、增設排水設施的費用。
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本著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係,且不動產權利人應為相鄰權利人用水、排水等提供必要的便利,對自然流水的排放,應遵從自然流向,但不動產權利人利用相鄰不動產排水的應當儘量避免對相鄰的不動產權利人造成損害,造成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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毗鄰房屋影響自家房屋排水 男子要求賠償[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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