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14年年初,受到銷售不暢以及客車業務下滑、資金鍊緊繃的影響,青年汽車在全國各地的生產基地陸續出現拖欠員工薪酬、停繳社保的情況,這其中也包括了隸屬於青年汽車杭州生產基地的四家企業:杭州亞曼發動機有限公司、杭州青年汽車有限公司、浙江青年蓮花汽車有限公司及浙江青年蓮花發動機有限公司。面對企業的長期欠薪,許某某、陳某某、劉某某、葉某等166名上述四家企業的員工無奈走上了追討欠薪之路。2015年5月,上述勞動者通過信訪部門介紹到杭州大江東產業集聚區管理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大江東管委會」)申請法律援助。
面對人數如此眾多的勞動者以及他們追討欠薪的訴求,大江東管委會極為重視和支持。考慮到集體欠薪案件與一般的勞動爭議案件不同,稍有處理不當就可能誘發群體性涉穩事件,針對該特點,大江東管委會為勞動者開闢了「綠色通道」,主要採取了兩大有力措施:一是積極協調各方關係抓緊籌備、設立大江東產業集聚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大江東勞動仲裁委」),二是在為廣大勞動者提供法律援助的同時,與大江東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就案件的立案、開庭排期等進行銜接,做到關口前移、提高辦案效率,爭取儘早結案、儘早幫助勞動者在最短的時間內得到應得利益。
2015年5月18日,浙江海浩律師事務所律師章悅(現已變更執業至浙江澤大律師事務所)、張菲受大江東管委會法援中心指派,擔任前述166名勞動者的援助律師。援助律師在接受指派後,立即安排與四家單位的勞動者代表見面交流,認真聽取了勞動者代表們陳述的基本情況,經分析後認為:該群體性欠薪案件有三大難點:第一,涉案勞動者人數眾多且部分勞動者在涉案四家企業實際停產後的待崗期間已返鄉或前往他處務工、人員分散各地,證據材料、委託手續及勞動仲裁申請書等訴前材料的收集主要依賴於郵寄,這給律師辦案增加了很大的工作量、工作效率也因此受影響;第二,案涉四家企業的財務管理及合同管理極不規範,工資發放系採用貸記卡(信用卡),銀行流水無法反映工資發放的性質,且勞動者手中無勞動合同,亦無法證明薪酬標準和入職年限,勞動者的舉證能力較弱;第三,部分勞動者主張因社保停繳引起的醫藥費報銷損失及個人因出差等原因墊付的報銷款返還等特殊訴請,但報銷款的憑證已上交單位,缺乏有效證據證明,勞動者在舉證上較為被動。
針對案件的上述特點,律師擬定了訴前工作方案,包括以下三項具體內容:一是確定訴請材料的收集工作務必建立在一次性全面告知、最短時間有效收集的基礎上,提前擬定了《訴請告知書》,就勞動仲裁所需的材料準備事宜對各勞動者進行了告知,通過勞動者自發成立的維權qq群進行反覆公告、通知;二是結合各勞動者代表口述的企業實際情況,擬定了格式化的勞動仲裁申請書、委託書、證據清單及《勞動者基本情況登記表》,要求勞動者在補充個人信息、用人單位信息、崗位情況、入職起始時間、社保繳納情況、薪酬發放情況(包括月工資標準、實際欠發工資情況)等各項具體信息的基礎上,限期提供身份證複印件、工資卡的銀行流水、社保參保證明、勞動合同(若有)以及其他案涉相關證據材料;三是由各勞動者代表配合協助,對案涉166人勞動者的具體情況,包括勞動者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號碼、戶籍地、聯繫地址及聯繫方式、拖欠工資數額、經濟補償數額等數據信息進行匯總統計,形成電子化檔案。
經過近一個月緊鑼密鼓、緊張有序的訴前材料收集及整理,至2015年6月10日,涉及四家企業、166名勞動者的166份勞動仲裁申請材料已全部準備就緒。經大江東管委會從中溝通、銜接,援助律師於2015年6月11日帶著裝滿整整三個拉杆箱的立案材料,前往大江東勞動仲裁委辦理立案手續。案件受理後,大江東勞動仲裁委在最快的時間安排送達了開庭通知、應訴通知。
2015年7月31日、8月3日及9月7日,大江東勞動仲裁委組織了三次密集庭審及期間的多輪調解。作為勞動者(申請人)的代理人,援助律師與被申請人單位一方的企業代表、律師圍繞著「企業停產停業期間是否僅發放生活費、無需承擔經濟補償」為核心展開了激烈的辯論。被申請人一方認為:因生產經營嚴重困難,企業實際於2014年5月10日停工放假,勞動者未提供勞動、勞動合同名存實亡,且根據《浙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於企業停工停產歇業期間有關工資待遇的批覆》(浙勞社廳字[2003]123號)的規定,企業在停工停產歇業期間向勞動者發放「基本生活費」,生活費非工資,企業無需承擔經濟補償。而援助律師認為,至案涉爭議提交仲裁前,被申請人依法應支付勞動關係存續期間的勞動報酬,包括2014年5月前拖欠的工資以及2014年6月後待崗期間的工資,並應為申請人補繳該期間的社保費用。雖然浙勞社廳字[2003]123號規定,企業在停工停產歇業期間向勞動者發放「基本生活費」,但勞動關係未解除,「基本生活費」仍屬於「工資待遇」範疇,被申請人拖欠生活費的行為仍構成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且被申請人欠繳社保,申請人據此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經濟補償,符合法律規定。
2015年11月12日,大江東勞動仲裁委就許大永等166案做出裁決,就許某某等與杭州青年汽車有限公司9案,裁決企業一方向勞動者支付工資、生活費及經濟補償合計208445.21元;就陳某某等與浙江青年蓮花汽車有限公司76案,裁決企業一方向勞動者支付工資、生活費及經濟補償合計2138496.03元;就劉某某與浙江青年蓮花發動機有限公司43案,裁決企業一方向勞動者支付工資、生活費及經濟補償合計868272.65元;就葉某與杭州亞曼發動機有限公司38案,裁決企業一方向勞動者支付工資、生活費及經濟補償合計788045.86元。另,上述166案中,5案因超過仲裁時效被駁回,1案因系勞務關係被駁回。
仲裁裁決送達後,四家企業就其中的138案不服仲裁裁決(主要涉及經濟補償判項),向蕭山區人民法院起訴。經大江東管委會指派,兩名律師繼續擔任138案勞動者一方的援助律師,經2016年6月27日、6月28日及7月15日三次開庭,雙方在法院的主持下達成了「三期支付」的調解方案:仲裁支持的勞動者工資由企業分別於2016年9月30日及12月30日前分兩期支付,仲裁支持的勞動者經濟補償減半由企業於2017年3月30日(第三期)支付。但遺憾的是,單位一方並未依據生效法律文書履行支付義務。
為做好與執行工作的銜接,援助律師又擬定了格式化的強制執行申請書及《執行申請告知書》,就執行相關事項及材料準備對案涉勞動者進行了告知,並於2017年1月向蕭山區人民法院遞交了第一期款項的強制執行申請材料。經過多次的執行案溝通,在律師準備就第二、三期款項一併遞交強制執行申請材料之際,蕭山區人民法院於2017年7月3日發布《公告》,依法受理浙江青年蓮花汽車有限公司、浙江青年蓮花發動機有限公司、杭州亞曼發動機有限公司三家單位的破產清算,並指定了破產管理人。援助律師在徵求法院及破產管理人的意見後,中止繼續遞交後續強制執行申請材料,並重新擬定了勞動債權申報的工作方案,向勞動者進行了告知,並將仲裁、一審階段所涉的全部仲裁裁決書、民事調解書、裁判結果匯總數據、涉及勞動者入離職時間等關鍵證據材料整理匯總成冊後遞交管理人,以促進勞動債權的儘快審核確認。2017年8月25日,援助律師列席了上述三家單位的第一次債權人會議,聽取了管理人的工作報告,並就各企業的債權債務及現有財產情況進行了初步的了解。2017年9月4日,援助律師接到蕭山法院電話通知,杭州青年汽車有限公司亦被受理破產清算,破產管理人與前述三家單位一致。接到通知後,援助律師在第一時間與破產管理人取得聯繫,並補充提供了所涉許大永等9人在仲裁、一審階段的裁判文書及相關裁判結果的匯總統計。
至此,前述166案已歷時2年半,歷經仲裁、一審、執行轉破產三個程序。日前,援助律師已協助破產管理人完成對所涉166人次勞動債權的第一次審核校對工作。
【案件點評】。
上述案件存在涉案人數多、影響面廣、案件跨度時間長、歷經法律程序多、律師工作量大的特點,是較為典型的集體討薪維權案件,且屬於重大複雜案件。在法律援助前,案涉166名勞動者曾數度到區、市政府上訪請求處理。通過大江東管委會的耐心溝通,開闢綠色通道給予法律援助,勞動者進入了法律維權程序。
作為群體性案件的代理律師,盡最大的努力積極引導勞動者使用法律的維權武器,從而在一定程度上化解了不必要的群體性事件的發生。同時,援助律師仍將定期與管理人溝通、積極跟進破產案件的後續進展,在法院、管理人及大江東管委會的支持下,爭取早日為勞動者拿回應得的「血汗錢」。
「文章來源網絡,如有侵權請聯繫刪除」。
- 法律問答
- 答案列表
浙江省杭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對青年汽車集團公司員工集體討薪提供法律援助案[朗讀]
加入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