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閒》為國內一份文摘雜誌,請一學生l翻譯了美國5年前在x報紙上發表的一篇署名為s的散文,登載在該文摘雜誌上,署名作者s。另一家國內文摘報《飯後茶餘》轉載了《休閒》雜誌上的這篇譯文,註明轉載自《休閒》。s發現後,認為《飯後茶餘》報及《休閒》雜誌未經其同意,翻譯並使用了其作品,也未向s支付報酬,遂訴至中國法院。《飯後茶餘》報辯稱,《飯後茶餘》報轉載《休閒》雜誌上的譯文屬於法定許可範圍,只要向供稿人支付報酬即可,無須向s付酬。《休閒》雜誌社辯稱,s散文首先發表於國外,不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且《休閒》雜誌在譯文上已署名s,尊重了作者人身權,雜誌社只需向譯者l付款即可。二被告的抗辯是否成立。
(1)不成立。
(2)《飯後茶餘》報轉載已發表的作品,可以不用經原作者許可,但必須支付報酬。
(3)美國與中國同為版權公約成員國,在美國發表的作品同樣受中國著作權法的保護。
(4)《休閒》雜誌社未經作者同意擅自請人翻譯s的作品,屬於侵犯s翻譯權。
(5)《休閒》雜誌社應向譯者付酬還應向原作者s付酬。
【本文源自網絡,如有侵權聯繫刪除】。
- 法律問答
- 答案列表
案例:轉載已發表的作品[朗讀]
加入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