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4月23日,歌唱演員孫某去作曲家錢某家作客,得知錢某當天剛創作完成歌曲《母親》,便提出試唱一遍,錢某欣然同意。孫某領悟能力極強,試唱效果甚佳,孫某、錢某皆滿意。孫某提出是否可專由他演唱此歌,錢某答覆以後再說。孫某於幾天後,一次義演上即演唱此歌,並稱此歌是由其新創作的歌曲。孫某對該歌曲的演唱引起轟動。第三天其電視台即邀孫某在慶「五?一」文藝晚會上演唱此歌,孫某得酬金500元。此事為錢某得知即起訴法院,訴孫某侵權。
(1)歌曲《母親》的著作權歸誰。
(2)孫某義演歌曲《母親》的行為是否侵權?為什麼?
(3)孫某對其演唱的歌曲《母親》是否享有表演者權,為什麼?
(4)孫某在慶「五一」文藝晚會上演唱《母親》的行為是否侵權?為什麼?如屬侵權行為,侵犯了誰的何種著作權?
(1)屬作曲家錢某。(1分)。
(2)屬侵權行為。(1分)因歌曲《母親》未發表,依著作權法規定,表演者使用他人未發表的作品須經著作權人許可。(1分)。
(3)不享有。(1分)因其本身就是侵權作品,不能獲得表演者權。(1分)。
(4)屬侵權行為。(1分)因為未經著作權人錢某許可。(l分)侵犯了作者錢某的署名權、發表權、表演權、許可權和獲得報酬權。(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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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著作權和表演者權[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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