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3月某科學院為配合北京大學生運動會召開,決定對院內環境進行整頓,院內需拆除幾處房屋建築,研究院即與某勞動服務公司簽訂承包合同,有勞動服務公司負責組織人員拆除,研究院支付勞動服務公司勞務費用10萬元。某勞動服務公司僱傭了5名工人工作,並簽訂了勞動合同。在拆除房屋過程中工人孫某不慎從房頂墜落受傷,需住院治療,醫院要求支付住院押金1萬元,研究院墊付。後孫某住院期間的醫療費及仍需繼續治療的費用,勞動服務公司與研究院都不同意支付。勞動服務公司對孫某說,你是為研究院拆房時受傷的,應由研究院為你支付醫療費。該名工人即以研究院為被告,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要求認定為工傷,並享受工傷待遇。
問題:孫某與研究院是否存在勞動法律關係。
答:
孫某與研究院不存在勞動法律關係。勞動法律關係,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據勞動法律規範,在實現勞動過程中形成的權利義務關係。勞動法律關係主體雙方具有平等性和隸屬性的特點,即勞動者應成為用人單位的成員,雙方存在隸屬關係,而且引起勞動法律關係產生的法律事實為主體雙方合法一致的意思表示,這種合法一致的意思表示是指當事人之間依法簽訂勞動合同的行為,違法行為及事件均不能引起勞動法律關係的產生。根據以上理論,孫某與。
研究院之間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且孫某不是研究院的員工,雙方沒有隸屬關係,僅根據孫某為研究院拆房時受傷這一事件不能認定孫某與研究院存在勞動法律關係。因此孫某不能以研究院為被申訴人要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
孫某與某勞動服務公司簽有勞動合同,雙方存在隸屬關係,因而孫某與某勞動服務公司存在勞動法律關係,孫某應以某勞動服務公司為被申訴人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要求某勞動服務公司為其提供工傷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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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案例3[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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