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某系大學法律本科學歷,並考取了法律顧問資格證書,為某礦業公司員工,與公司簽有5年期限的勞動合同,工作崗位為法律顧問。黃某因是大學法律本科學歷,並考取了法律顧問資格證書,非常喜愛法律事務工位。在勞動合同履行3年時,公司藉口工作需要,未經黃某同意,即單方變更了黃某的工作崗位,安排黃某從事統計員工作。黃某認為自己沒有不勝任工作的表現,且公司的法律顧問崗位並未撤銷,公司強行變更工作崗位是違法的,於是提起勞動爭議仲裁,要求公司按勞動合同履行義務。
問題:
(1)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為什麼?
(2)對公司的這種行為,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如何處理。
答:
(1)公司的做法侵犯了黃某的擇業自主權。勞動權包括就業權和擇業權,勞動者有權根據自己的愛好、能力等自主選擇職業、工種,該公司如變更黃某的工作崗位,應與黃某協商,未經協商即變更黃某的工作崗位是違法的,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認為公司沒有正當理由單方變更黃某的工作崗位是違法無效的,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繼續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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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案例6[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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