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貨車司機張先生在雨夜路過一個上方有電線的空地時,為了避免貨車頂部與電線纏繞,下車調整電線,卻不幸墜車身亡。張先生的親屬將貨物的所有人家具公司、電力公司以及事故所在地的村委會告上法庭,要求各被告賠償各項損失八十餘萬元。近日,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審結此案,判決村委會賠償張先生的親屬各項損失共計十六萬餘元。
張先生駕駛重型貨車為被告家具公司運輸物品,事發地正在下雨,在張先生駕駛車輛駛出被告家具公司大門後,因門口架空電纜和車輛整體高度問題,其爬到車頂調整,在此過程中,門口架空電纜產生火光,張先生從車頂跌落,經搶救治療2天後去世。張先生駕駛車輛登記高度為3.3米,其親屬主張事發時車輛裝滿貨物的高度為4.1米。經法院現場勘查確認,事發地點位於家具公司的大門前。門前電線桿架有三排線纜,其中最高處為高壓線;中間處為380v低壓線,高約5.3米,為裸線;最低處為弱電線,高度在3.8米至3.9米之間。事發地點的電纜及電線桿沒有任何危險提示標誌。
法院認為,張先生死於因觸電或因電纜產生火光後驚嚇導致其跌落在地造成顱腦損傷、腦疝等。導致張先生跌落受傷的線路系380v低壓線,並不屬於高壓線路。被告電力公司在本次事故中並不存在過錯,故不應承擔侵權責任。原告方主張張先生與被告家具公司之間系勞務合同關係的主張依據不足。因張先生作為專業的貨物運輸司機,且在事發前已經為被告家具公司運輸過四次,其對車輛的行駛情況及貨物轉載情況應當具有注意義務,且事發時,車輛已經駛出被告家具公司廠區大門,故該家具公司亦不應承擔侵權責任。
張先生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預見到自己在下雨時爬到車頂調整電線具有極大的危險性,但其未盡注意義務亦未採取任何防護措施,且張先生作為專業的貨車運輸司機,應該對其駕駛的車輛符合道路運輸相關規定盡到管理義務,在車輛事發時,車輛整體高度超過4米,違反了相關法律規定,故其對損害後果的發生應承擔主要責任。本案事發地點的電力設施屬於被告村委會所有,因該電力設施不符合相關電力行業標準,架空的線路設施存在瑕疵,且沒有警示提示,對損害後果的發生具有一定的過錯,應承擔次要責任。
綜合考慮雙方在事故發生過程中存在的過錯程度,法院認定由張先生承擔80%的主要責任,由被告村委會承擔20%的次要責任,最終判決村委會賠償張先生的親屬各項損失共計十六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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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機雨夜送貨墜車身亡 事故地村委會擔責20[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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