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5月,某縣電力公司經批准架設的10萬伏高壓電線路,與劉某的私有平頂房屋之間垂直距離大於4米。1998年4月,劉某未經當地有關部門批准,將平頂房加蓋為三層半樓房,東邊三樓陽台與高壓電線之間的最近距離約40厘米,當地電力部門對劉某的翻建行為未加阻止。1998年7刀,孫某到劉某家度暑假,晚上在陽台乘涼時,被高壓電線所吸而觸電受傷,經過某縣人民法院法醫鑑定,其傷情屬於重傷範圍。同年9月,孫某向某縣法院起訴,要求電力公司承擔責任。[問題]1.電力公司是否應當承擔責任?其歸責原則是什麼?2。劉某是否應當承擔責任?其歸責原則是什麼?
1.電力公司的高壓電線的架設,在客觀上造成了原告孫某的人身損害的結果,屬於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情況,構成特殊侵權。電力公司作為特殊侵權民事責任主體,未能舉證證明損害是由孫某本人故意造成的,對劉某房屋與高壓電線距離過近的狀況又未能按照國務院《電力設施保護條例》來採取有力措施消除危險?故對孫某的損害負有主要責任。其歸責原則是無過錯原則。2.劉某違章翻建三層半樓房,特別是東邊陽台距離高壓電線只有40厘米,而未能採取安全防範措施,主觀上存在過錯,對孫某的損害負有一定責任。其歸責原則是過錯責任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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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歸責原則[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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