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第44條規定,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7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係處理。本案中,老林在辦理退休手續並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後接受「返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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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且享受養老保險待遇人員 能否與 用工 單位建立勞動關係[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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