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業主拒絕支付物業管理費用。
2010年9月1日,胡某所居住的小區業主委員會委託甲物業公司為小區提供物業管理服務,雙方按照《物業管理服務委託合同》履行義務,但胡某從2010年12月1日至2013年7月30日就一直未交納物業費,共欠32個月物業費。甲在沒有辦法的情況下,為了維護自己和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在2013年8月1日申請業主委員會督促胡某交納,2014年8月份下律師函催交,但胡某還是未交納。甲物業公司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特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胡某給付物業費。
法院判決:胡某應當支付物業費並承擔違約責任。
甲物業公司與該小區業主委員會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其內容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該合同合法有效,當事人應當遵守執行。《物業服務合同》系以該小區業主委員會名義簽訂的,對小區的每一位業主包括胡某在內均具有約束力,胡某亦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繳納物業費。胡某未能按時交納物業費,其行為屬於違約行為,依法應承擔違約責任。判決胡某三日內給付甲物業服務有限公司物業費1659.68元,並負擔案件受理費。
律師說法:業主委員會簽訂的合同對業主產生約束力。
業主委員會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對業主具有約束力。《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第一條規定:業主委員會與業主大會依法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對業主具有約束力。業主以其並非合同當事人為由提出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六條規定;經書面催交,業主無正當理由拒絕交納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交納物業費,物業服務企業請求業主支付物業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就本案而言,胡某作為該小區的業主應當按照業主委員會與甲物業公司簽訂的物業管理服務委託合同》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當物業公司依照《物業服務合同》履行了自己的義務,胡某亦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繳納物業費。胡某未能按時交納物業費,其行為屬於違約行為,依法應承擔違約責任。
以上就是合肥合同王忠明律師關於「業主委員會簽訂的合同,是否對業主具有約束力?」的案例介紹,在這裡要提醒大家,業主委員會代表業主和物業服務公司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對業主產生法律上的約束力,業主不能以非合同當事人為由拒絕履行業務。如果出現糾紛,最好諮詢專業律師,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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