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人開店一人慾撤個體商戶不能轉讓
小王和老李本是忘年交,兩人合夥經營一家汽車美容店。無奈競爭壓力太大,汽車美容店只能勉強維持生存。時間長了,小王就希望將店盤出去,老李知道後則決定一個人盤下這家店,繼續經營,於是雙方簽訂了《轉讓協議》。不過,對於商店的轉讓價格雙方產生了爭議,老李認為整個店價值20萬元,自己有一半的股份,只要給小王10萬元就可以了,但小王認為《轉讓協議》中認定整個店的價值是40萬元,老李有一半股份,所以老李需給自己20萬元。
就這樣,雙方開始僵持,老李不支付小王轉讓費,也不接手商店。無奈之下,小王將老李告上法院,要求老李支付轉讓費20萬元。老李則以個體工商戶不能轉讓為由反訴小王,要求解除《轉讓協議》,返還定金1萬元。
浙江省德清縣人民法院審理後,判決老李和小王簽訂的《轉讓協議》因合同目的不能實現而解除,小王需返還老李定金1萬元。
對於該案的判決,法官庭後解釋稱,根據國務院《個體工商戶條例》第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個體工商戶變更經營者的,應當在辦理註銷登記後,由新的經營者重新申請辦理註冊登記。由此可見,《個體工商戶條例》明確規定,個體戶變更經營者不能通過整體轉讓的方式實現,新舊經營者的轉換隻能通過「註銷再新設」的方式實現。因此,小王與老李雖然簽訂了《轉讓協議》,但在履行過程中,出現了協議目的無法實現的事由,應依法予以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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