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遺囑與遺贈的區別。
1、遺囑:立遺囑人將遺產指定給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數人繼承。
2、遺贈:立遺囑人將遺產給法定繼承人之外的人繼承的。
二、立遺囑人的主體資格(行為能力)。
立遺囑人必須是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人,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三、遺囑的法定形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定,我國《繼承法》中規定的遺囑有五種:
1、自書遺囑:立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的遺囑。
2、代書遺囑: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3、公證遺囑: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按照公證機關的要求提供材料、書寫材料)。
4、錄音遺囑: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5、口頭遺囑: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四、遺囑內容。
1、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2、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遺產在夫妻共同財產之中的,應當先分割夫妻共有財產。
五、遺囑的效力。
1、公證遺囑是所有遺囑中效力最高的遺囑形式。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公證遺囑的撤銷只能通過再次公證的遺囑才可以撤銷。
2、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有數份遺囑(除公證遺囑外的其他形式的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
3、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4、繼承人和受遺贈人的放棄表示。
5、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6、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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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遺囑的注意效力[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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