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某主持編輯了一本《中國古代笑話集》由某出版社出版發生。該書共編入古代笑話500多則,其中,錢某提供編寫了200多則。後來錢某把自己編寫提供的200多則笑話加上近來編寫的100多則重新組織編寫了一本《笑話大王》交由另一出版社出版。金某瞧到後投訴錢某,認為錢某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權。試問錢某的行為構成侵權不。
答:不構成侵權。
《著作權法》第14條規定:編輯作品由編輯人享有著作權,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獨創原作品的著作權。第2項規定:編輯作品中可以單獨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權單獨行使其著作權。本案中《中國古代笑話集》就是由金某主持編寫的,屬編輯作品,著作權由編輯人金某享有,但她只對整本書享有著作權,而書中可以單獨使用的笑話的著作權則可以由某作者單獨行使,金某無權干涉。錢某編的《笑話大王》中雖然有一部分就是《中國古代笑話集》中的作品,但那就是錢某自己編寫的,她有權單獨行使,並沒有侵犯金某的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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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作品中,撰稿人單獨使用自己編寫的部分,就是否侵犯編輯人的著作權[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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