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發生勞動爭議,和公司溝通時,不要亂說敏感的內容,特別涉及解除勞動關係等話題。公司將計時制改為計件制,王某完全有權提出異議,表示不同意,但不應該在聊天記錄中直接說自己不去上班了,並要求公司結算工資。這就相當於一個辭職通知。實際上王某應該只需要表示不同意改為計件制,並且要正常去上班,不在公司的任何計件制書面材料上簽字,等下一次發工資,如果出現工資低於計時工資時,再去勞動監察或勞動仲裁,那麼還有機會拿到經濟補償金。
即便員工在入職一個月內拒絕簽訂勞動合同,公司是完全有權先書面通知員簽訂,如果員工還拒絕,那麼公司可以直接終止與員工的勞動關係,並且無需支付任何補償金。就和二審的認定觀點一樣,公司明知員工拒絕簽訂勞動合同,卻不做任何處置,而是繼續用工,責任應該由公司承擔,而不是員工。這種認定才是最符合邏輯的。
如果認定了員工拒簽勞動合同,就不支持雙倍工資差額。那麼公司完全可以利用入職時自己的強勢地位,來營造出是員工拒絕簽勞動合同的,這給了公司鑽漏洞的機會。
即便超過一個月還沒和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公司一樣可以書面通知終止勞動合同,這個時候只需要支付雙倍工資差額、經濟補償金即可。公司一樣有機會將損失降到最小。舉個例子,員工工作了2個月仍然拒絕簽訂勞動合同,那公司可以終止員工的勞動關係,並支付1個月的雙倍工資差額,以及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而有些公司卻故意不簽訂,非要等員工要求11個月雙倍工資差額的時候,才知道後果的嚴重性,這個明顯是公司自身造成的。
不能因為公司一句「公司是新創立,對於法律認知不夠」「員工是勞動碰瓷、敲詐」,就免除公司相應的法律責任!這種認知是不合邏輯的,因為這似乎在表達「公司不懂法,可以理解」,「員工懂法維護自己的勞動權益,反而變成勞動碰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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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明員工拒簽勞動合同,就可不支付二倍工資嗎[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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