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貿易法的特別原則——協議自由原則。
指貿易雙方參加貿易活動要基於真正的獨立自主和意思自治。國家之間的貿易協定是締約國在沒有武力強制或以武力相威脅的條件下,意志平等和自願的產物;不同國家的自然人、法人之間的貿易合同是雙方合意的具體體現。但二戰後,契約自由原則逐漸受到限制和修正。如反壟斷法等國內法的限制,以及在國際技術貿易中,技術輸出國與引進國對有關合同採取國家干預政策,對合同的法律適用也強調遵守本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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