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遊安全事故,是指在旅遊活動的過程中,由自然或人為原因所引起,造成旅遊者人身或財產損失,並由此導致有關當事人相應法律責任的事件。
發生重大車禍的原因都有什麼呢?
1)主觀原因造成的事故。
主觀原因是指造成交通事故的當事人本身內在的因素,如主觀過失或有意違章,主要表現為違反規定、疏忽大意和操作不當等。
2)客觀原因造成的事故。
客觀原因是指車輛、環境、道路方面的不利因素而引發了交通事故。客觀原因在某些情況下往往誘發交通事故,特別是道路、環境和氣候方面的因素。對於道路和環境方面的因素目前還沒有很好的調查和測試手段,所以,事故分析中往往會忽視這些因素,這一點需要引起人們的重視。
旅遊過程中的車禍,往往涉及組團社、地接社、所雇肇事車輛三方責任。如果三方歸於一人,那麼,不論受害者選擇依法律提起侵權之訴,還是提起違約之訴,都有明確的法律依據,自然會得到法院的支持。如果三方分屬不同的主體,受害者選擇提起違約之訴時,依據合同的相對性原理,則只能由組團社承擔責任。理由是:地接社或所雇肇事車輛在組織旅遊過程中只是接受組團社的委派,作為旅遊服務的相關輔助人或設備。組團社既然享有選用旅遊服務的相關輔助人或設備的權利,就應承擔因其選用不當所引起的相關法律責任。組團社賠償過後還可以依據其與地接社或所雇肇事車輛之間的內部協議進行追償。受害者如果選擇依侵權行為法律向法院提起侵權之訴,被起訴的主體可以是組團社,可以是地接社或肇事車輛所有人。但司法實踐中,受害者為確保自己的權利得到切實的保護,往往更多地將組團社和地接社及肇事車輛所有人一起列為訴訟主體起訴到法院。對於受害者單一地向組團社或地接社、肇事車輛所有人提起侵權之訴,無論是根據合同法的規定,還是依據侵權行為法的規定,責任都不難確定。但對受害者同時向組團社、地接社和肇事車輛所有人提起侵權之訴,責任如何劃分,各地法院的處理不盡一致。
總之,旅客如果發生意外,除了以上通過以上法律途徑,還可以通過以下途徑解決:與旅行社協商和解;向旅遊局申訴;請求法律規定人身傷害的訴訟時效為一年,因此旅客如果在跟團旅途中受到了人身損害,一定要及時行使自己的訴訟權利,具體來說,如果當即發現受傷的,要在侵害當日起算一年提起訴訟。如果傷勢是後來發現的,應從傷勢確診之日起算一年內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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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過程中交通事故責任分配[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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