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了,「同居」期間財產如何分配。
「買房前我們關係還是很好的,誰知等我付完首付,她就翻臉不認人了,帶著我的兒子跟別人結婚了!」到底發生了什麼事呢?
原來,王先生稱他與吳小姐是2014年6月份通過網上聊天認識的,不久就共同生活在了一起。2015年11月份,吳小姐為他生了一個兒子,但是雙方並沒有登記結婚。王先生稱,在同居期間,他和吳小姐協商以吳小姐的名義購置一套房屋,2016年3月,以吳小姐的名義簽訂了商品房購置合同,雖然合同上是吳小姐一個人的名字,但是在購房過程中所支付的款項由他一人支付。同時,吳小姐在購房前也給他簽了一份承諾書,承認前期所有購房款均為王先生一方出資,同時承諾今後若沒有跟他結成夫妻,除了向他支付他所出的購房款外,另有增值部分的,也將全額補償給他。誰也沒想到,買了房子以後,銀行貸款剛辦好一個月,吳小姐就要求分手,且於2017年3月與他人結婚,因此王先生認為這套房產是他和吳小姐同居期間購置所得,屬雙方的共同財產,要求依法以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吳小姐則反駁道:她與王先生相差了18歲,雙方是2014年認識的,不過認識後也只見過幾次面,並沒有什麼感情基礎,也沒有同居生活在一起。2015年意外有了孩子以後,她就跟王先生說想買套房子,因此就委託了王先生幫忙辦理購房事宜並且向他借款支付了首付款,但是這300000元已經於2016年8月通過轉賬的方式歸還給了王先生。這套房子的按揭貸款也都是她自己一個人在支付的,最近她也對這套房子進行了裝修。因此她不認為這套房子是共同財產,不同意進行分割?
江蘇省崑山市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根據《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10條規定,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王先生以其與吳小姐之間存在同居關係為由主張涉案房屋系其同居期間共有財產請求分割。雖然王先生與吳小姐之間生育一子,但同居關係的認定應以雙方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生活為基礎,審理中王先生未能提供他與吳小姐雙方以夫妻名義對外共同持續生活的相關證據,法院無法認定雙方存在同居關係。王先生要求認定涉案房屋系其共同財產依據不足,對於王先生主張以共有財產分割涉案房屋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駁回。
法官提示:
同居是男女雙方沒有依法締結正式的婚姻關係而在一起共同居住生活,是雙方自願選擇的一種生活方式,但這種關係是脆弱的兩性關係,是不被法律所保護的,在相關權益受到侵害時也很難得到有效法律救助。因此提醒公眾在戀愛、同居以及結婚等方面,在涉及財產利益時多考慮法律問題,依法保障自身權益。
法律常識:一般共有與共同共有的區別。
一般共有,是指由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人共享所有權(可能是等額或者不等額)。在其中一個共有人死後,他/她在財產中的份額轉移給他/她的繼承人,而不是轉給其它生存的共有人。
所謂共同共有是指兩個以上的人,對全部共有財產不分份額地享有平等的所有權。共同共有財產關係一般發生在互有特殊身份關係的當事人之間,較為典型的是基於夫妻關係而發生的夫妻共同財產關係,以及個人合夥和企業之間的聯營,也會出現共同共有財產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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