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縣的甲公司與B縣的乙公司於2001年7月3日簽訂一份空調購銷合同,約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購進100台空調,每台空調的單價2000元,乙公司負責在B縣代辦託運,甲公司於貨到後立即付款,同時約定若發生糾紛由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乙公司於7月18日在B縣的火車站發出了該100台空調。甲公司由於發生資金周轉困難,於7月19日傳真告知乙公司自己將不能履行合同。乙公司收到傳真後,努力尋找新的買家,於7月22日與C縣的丙公司簽訂了該100台空調的合同。合同約定:丙公司買下這100台託運中的空調,每台單價1900元,丙公司於訂立合同時向乙公司支付1萬元定金,在收到貨物後15日內付清全部貨款;在丙公司付清全部貨款前,乙公司保留對空調的所有權;如有違約,違約方應承擔合同總價款20%的違約金。乙公司同時於當日傳真通知甲公司解除與甲公司簽訂的合同。鐵路運輸過程中於7月21日遇上泥石流,30台託運中的空調毀損。丙公司於7月26日收到70台完好無損的空調後,又與丁公司簽訂合同準備將這70台空調全部賣給丁公司。同時丙公司以其未能如約收到100台空調為由拒絕向乙公司付款。
1.乙公司在與甲公司的合同履行期屆滿前解除合同的理由是什麼?在解除合同的情形下,乙公司能否向甲公司主張違約責任?
2.假設甲公司以乙公司解除合同構成違約為由向法院起訴,請問哪個法院有管轄權?為什麼?
3.遭遇泥石流而毀損的空調損失應由誰承擔?為什麼?
4.乙公司認為丙公司拒絕付款構成違約,決定不返還其定金,還要求其支付3.6萬元的違約金,問其主張能否得到支持?為什麼?
5.丙公司與丁公司所簽合同的效力如何?為什麼?
答:(1)在與甲公司合同履行期屆滿前,乙公司可以因為甲公司的預期違約行為而單方解除合同。(1分)解除合同時,乙公司可以向甲公司主張違約責任。(1分)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定:「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非違約方可以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後並不影響違約方負擔違約責任。
(2)甲公司以乙公司解除合同構成違約為由,根據協議管轄起訴,合同履行地B縣人民法院有管轄權。(1分)因為根據協議管轄由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雙方沒有約定交貨地點,則按交貨方式確定合同履行地。代辦託運的,以貨物發運地B縣為合同履行地,所以B縣人民法院有管轄權。(1分)。
(3)因泥石流而毀損的空調由甲公司負擔。(1分)因為代辦託運的買賣合同,風險自貨交第一承運人起風險轉移給買受人。(1分)。
(4)乙公司的主張不能得到支持。(1分)因為違約金和定金不能並用。(1分)。
(5)丙公司與丁公司所簽訂合同屬於效力未定。(1分)因為乙公司與丙公司約定了所有權保留,丙公司沒有付清空調貨款前,空調所有權還歸乙公司。丙公司在沒付清空調貨款的情況下,簽訂轉賣空調的合同,屬於無權處分,丙公司與丁公司的合同效力是效力未定的合同。(1分)。
【本文源自網絡,如有侵權聯繫刪除】。
- 法律問答
- 答案列表
合同法案例1[朗讀]
加入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