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某,某工廠工人,1992年認識牛某並很快與牛某建立戀愛關係,1993年兩人登記結婚,婚後感情尚好,生有一女,現年7歲。從1998年夏天起,寧某與同事葉某通姦,被牛某發現,牛某最初也規勸寧某,並採取一些行動來改善夫妻關係,但寧某不為所動,反而變本加厲,與葉某搞得火熱。牛某努力未果,兩人關係看是惡化。同年12月,寧某向法院起訴要求與牛某離婚,牛某不同意,法院判決不准離婚。此後雙方關係仍未改善,經常爭吵不休。寧某擅自變賣家中的電視機、電風扇等物(寧某在1992年底購置),為此雙方關係更趨惡化。1999年1月起,寧某住到單位,不再回家,每月工資也不再補貼家用。牛某靠自己少量收入維持母女兩人生活,家中尚有家具一套,為婚前寧某所買。02.2.某再次向法院起訴,堅決要求離婚。牛某則提出,夫妻糾紛系第三人介入導致,只要排除外來干擾雙方有可能和好,因此仍不同意離婚。經法院多次調解,雙方固執己見。另外,法院在審理過程中查明,夫妻分居期間寧某向他人借債l800元.牛某借債4000元。(1)法院可否判決雙方離婚?(2)如雙方離婚,所生之女由何方撫養為宜?撫養費、教育費應如何負擔?(3)家具應如何分割?寧某所變賣之物應如何處理?(4)寧、牛各方所借債務應如何處理?(5)除上述問題外,還有什麼問題要解決?
答:(1)法院應判決雙方離婚。理由:寧某與他人通姦,不履行丈夫與父親的義務,法院判決不准離婚後又分居一年;寧某兩次提出離婚,經多次調解無效,應視為感情確已破裂,可判決准予離婚。(2)女兒由牛某撫養為宜,寧某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理由:女兒長期隨母生活,父親不盡撫養義務,且思想品質不良,故判決離婚時女兒應由牛某撫養為宜,但仍應徵求女兒本人意見;寧某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直至女兒獨立生活;此外,寧某還應當支付分居期間女兒的撫養費、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3)家具應當視為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家用電器屬於個人財產。理由: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應當照顧女方和子女的利益,同時應照顧無過錯的女方;新婚姻法取消了夫妻婚前財產經過一定時間轉變為個人財產的規定,所以家用電器屬於寧某所有。(4)寧某所借債務由本人償還,牛某所借債務由雙方共同清償。理由:分居期間各自所借之債,由於寧某未負擔家庭生活費用,故其所欠之債應視為個人債務,由本人償還;牛某所借債務系用於家庭生活,應視為夫妻共同債務,以共同財產償還。如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時,由雙方協商解決,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5)離婚時,牛某生活困難,寧某應給予適當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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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離婚財產分割和撫養權處理[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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