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需要有設立婚前財產公證制度,但是在新婚的夫妻中,選擇婚前財產協議的則相對要少,畢竟年輕人對愛情和婚姻都充滿著美好憧憬,不願讓金錢來「玷污」純潔的愛情和婚姻。雖然我國2001年實施的新的《婚姻法》中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屬於個人財產」,改變了就的婚姻法中婚前財產經過若干年將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的規定,但為了更好的保護個人財產,除了有一部分人選擇進行婚前財產公正外,還有不少人想出了一些「新招」。
1、婚前財產是否會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網友提問:我與張先生最近準備登記結婚。我們雙方都是再婚,各有一個小孩。為籌備結婚,我出錢購買了一套住宅。另外,我自己還有一個店面出租。這兩件不動產都是我的個人財產。為避免今後雙方因財產問題發生糾紛,我希望與張先生做婚前財產公證,但他不願意。如果我們對婚前財產沒有公證的話,婚後這兩件不動產是不是就轉化為共同財產了。
律師分析:《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九條規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可見,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財產遵循的是有約定從約定,無約定從法定。鑒於你講的情況,如果你們對上述兩件不動產沒有約定,根據婚姻法上述規定,你的店面為你的個人財產,它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轉化為共同財產。你與張先生為籌備結婚購買的住房,如果你有證據證明(如房產證)是你的個人財產,它同樣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共同財產,但如果你沒有證據證明是你的個人財產,司法實踐通常作為夫妻共同財產處理。為此,建議你與張先生還是事先約定為好,以免以後因財產歸屬問題產生糾紛。
2、怎麼保護婚前財產?
(1)進行婚前財產公證。
儘管婚前財產公證處於爭議狀態,有人認為婚前財產公證是對於傳統觀念的挑戰,傷害了愛情;但也有人認為做公證就相當於買了份「保險」,避免日後撕破臉皮爭奪財產。無論怎麼,進行婚前財產公證確實是保障婚前財產的途徑之一?
婚前財產公證,是未婚夫妻在結婚登記前達成協議,辦理公證。辦理婚前財產公證時,當事人應當向住所地或協議簽訂地的公證處提出申請,提出申請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申請人的身份證明;協議書(可在律師指導下完成);有關的產權證明(如個人所有房產的房產證);其他有關的證明材料。
在實際生活中,並不是所有的財產都需要辦理公證。一般來說,比較容易舉證的財產就不需要婚前財產公證,如不動產等。而部分貴重動產,如玉器、金銀首飾、存款等,其產權隨時處於變動狀態,所以最好辦理公證。
(2)簽訂婚前協議。
婚前財產協議可以是,男女雙方在結婚登記之前就雙方各自婚前、婚後所得的財產的歸屬所作的約定。
簽訂婚前財產協議應注意以下幾點:
a、形式上必須是書面的。但出現以下兩種情況,口頭協議也成立:
a、夫妻雙方對口頭協議的效力均無異議。
b、能證明雙方有口頭形式的協議且一直履行。
b、明確婚前財產的範圍。一般包括男女雙方婚前的存款,房產,車子,其他貴重物品等。
c、明確婚前財產婚後共享的比例。在婚後可以與愛人共享的財產內容,以及共享的比例應該清楚。若只是表述為「婚前某項財產婚後共有」,法律上的理解應是每人一半。
d、財產描述要明確。避免由於財產描述不明確而導致協議無效。比如房產的描述,很多伴侶在作婚前財產協議時,對於一方的婚前房產只是寫「某某小區的房屋歸雙方共同所有」,正確的描述應該是「坐落於某市(縣)xx街xx號房產由雙方共有」。
e、設定清楚婚前財產生效的條件、時間。協議的生效若未作特別約定的話,一般是結婚登記後生效。很多情況下,為了增加婚前財產協議的公示力,當事人會增加經公證機關公證或律師見證後生效的限制。當然,只要婚前財產協議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即使不經公證也具有法律效力。
f、男女雙方必須簽字並且註明時間。
g、婚前財產協議可以在結婚前簽訂也可以在結婚後簽訂。
(3)保存好個人婚前財產的證據。
a、個人婚前財產中婚前取得的財產。
一般來說,像汽車、房產、存摺、公司股份等財產的取得日期是有據可查的。只要早於結婚登記日即可認定為個人婚前財產。例如,房產只需提供房產證或備過案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無需其他證據,便能輕易證明。
其他動產如珠寶、古玩、家電等,最好提供正規發票作為有利證明。若沒有發票,則還可以通過合同、支付憑證(最好是銀行轉賬憑據)、收據等進行證明。
b、使用婚前財產在婚後取得的財產。
不得不提醒,婚前財產在婚後是有可能發生變化的。例如以下幾種情況,就會使婚前個人財產變成婚後財產:
①婚前存款婚後到期,取出再重新存入;
②婚前的錢在婚後買了車;
③婚前的房產在婚後變賣;
④婚前投資股市,婚後在股市上不斷進行操作。
但是,只要一方能證明婚後取得的財產是由婚前的財產轉變而來的,依舊視為其婚前個人財產。比如,提供舊存單複印件、取款及存款時銀行憑據、新存單;婚前存單、取款憑據、汽車發票;舊房產複印件、房屋買賣合同、收據複印件、稅費繳納憑證、存款憑證等等。
至於股市方面,陳琛律師表示,「婚後只要進行過操作與管理的股票,其增值部分應當屬於夫妻雙方共同財產。」簡單舉個例子來說,婚前趙先生擁有若干股票,婚後他對其股票賬戶進行過買進賣出的操作管理,從而使得其股票增值。這種人為的增值,不僅得益於趙先生有力的管理,而且還得益於他妻子的付出與配合。因此,股票增值部分可當作為夫妻共同財產。
(4)婚前購買保險。
如果在婚前訂立保險合同,如基金型保險合同、分紅型壽險合同等,並且用婚前個人財產購買,即被視作個人財產,且此後該保險產生的收益也是屬於個人財產。需要注意的是,婚前購買的保險是否為個人財產還要看購買保險的繳費形式。如果是婚前一次性付清保費,則為個人財產;若婚後也有續交,則婚姻期間繳納的保費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即只有在婚前訂立保險合同且婚前繳納保費才是屬於個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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