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某等人經與l村民小組協商一致,在集體土地上建造了d廠。黃某等人又將d廠發包給謝某經營。此後謝某再將d廠整體抵押給n銀行。n銀行曾將d廠租賃給單某管理、使用七年有餘。在此期間,政府決定徵收d廠所在的集體土地,並與單某就d廠及其設施、擅自搭建住房等先後簽訂了《建設房屋拆遷協議書》《土地房屋(d廠)徵用協議》。爾後,政府對d廠及其設施、住房實施拆除。
謝某知曉後向政府主張征地拆遷補償權利,政府對謝某作出《關於告知d廠征地拆遷補償明細的函》,附表為《d廠範圍征地拆遷地上建築物、構築物補償明細表》,對d廠的附屬設施補償約2萬元。謝某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請求:1.撤銷《關於告知d廠征地拆遷補償明細的函》;2.判令賠償其財產損失300餘萬元或恢復原狀。
裁判理由及結果
行政訴訟是對被訴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原告謝某以具有行政法上的關聯性為由,在一個行政訴訟中對兩個行政行為提出主張。第一個行政行為是《關於告知d廠征地拆遷補償明細的函》,屬於依法拆遷征地行政補償範疇;第二個行政行為是屬於違法拆除行政賠償範疇。由於行政補償責任與行政賠償責任系基於不同性質的行政行為所引起,明顯屬於不能合併在一個行政訴訟中予以審理的情形。經法院釋明後,原告謝某仍堅持原訴訟請求,故其訴訟請求不具體,其起訴不符合法定條件,本應不予立案,已經立案的,亦應予以駁回。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裁定:駁回原告謝某的起訴。
按照被訴行政行為的數量分類,行政訴訟可分為 「一案一訴」與「一案多訴」兩種情形。
所謂「一案一訴」是指一個行政訴訟一個行政行為;「一案多訴」是指一個行政訴訟多個行政行為。
對於如何理解「有具體的訴訟請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六十八條已經作出明確規定,該規定對「一案一訴」很好理解,但對「一案多訴」情形,人民法院仍應對多個行政行為是否合適在同一個行政訴訟中進行審理作出判斷。
同一個行政機關或者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作出兩個以上行政行為,若行政行為的依據、程序、法律適用各不相同,則通常多個行政行為不屬於可以合併審理的情形,但複議機關維持原行政行為的情形除外。若原告對具有關聯性的多個行政行為提起行政訴訟,為了減少當事人的訴累,達到實質化解行政爭議的目的,可以合併審理的,人民法院應作為一個案件予以受理。若多個行政行為不具有關聯性,或者存在其他不宜一併審理情形的,應不予一併審理。對此,人民法院在立案階段,就應向起訴人釋明,指引其分別提起訴訟;已經立案的,則應當向原告釋明並要求其選擇訴其中的一個行政行為;原告堅持不作出選擇的,視為訴訟請求不具體,依法裁定駁回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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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行政訴訟案件呢?
解答:
行政訴訟案件,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由人民法院受理和審判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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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要行政補償又要行政賠償,男子一案多訴 請求不具體 被駁回[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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