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男)和乙(女)於1998年經人介紹戀愛結婚。結婚時甲的父母購房一套給二人居住,乙娘家給了乙一套家用電器作為嫁妝。二人婚後第二年生一男孩,現年6周歲。2003年開始,甲與丙通姦,被乙發現斥責後,甲索性在外租房和丙同居,很少回家。甲的工資本來不高,為維持和丙在一起的開支,向人借外債近2萬元。乙獨自撫養兒子,生活困難,也借外債5000元。2005年3月乙向法院起訴,要求與甲離婚,並要求撫養孩子。甲不同意離婚。提出如果離婚,孩子是他家的後代,必須由他撫養,否則不支付任何撫養費。經法院多次調解,二人達不成協議。
(1)本案應當以什麼方式結案?(2)本案應否判決離婚?(3)如果准許離婚,應當如何確定子女的直接撫養人和撫養費?(4)如何確定房屋和電器的歸屬?二人所借外債應如何處理?(5)假設法院准許離婚,離婚時乙生活困難,可否要求甲給予生活幫助?(6)假設法院准許離婚,根據本案的情況,乙要求離婚損害賠償應否獲得支持?
(1)應當以判決的方式結案。因為二人就離婚及其後果達不成協議。(2)應當判決離婚。根據《婚姻法》第32條規定的夫妻感情破裂認定的過錯條款,甲有通姦行為,應當認定為夫妻感情破裂。(3)考慮子女感情和父母的品質,子女應當由母親撫養為宜。父親應支付撫養費的全部或者一部。(4)房屋歸甲,因為甲的父母沒有明確表示給雙方。電器歸乙,是婚前財產。甲借的外債,未用於家庭生活,應由自己承擔。乙借的外債,用於家庭共同生活,由甲乙共同承擔。(5)可以。可以從住房等財產中要求經濟幫助。(6)可以要求離婚損害賠償。因為甲有通姦行為,是導致離婚的重大過錯行為。
【本文源自網絡,如有侵權聯繫刪除】。
- 法律問答
- 答案列表
案例:離婚財產分割和撫養權處理3[朗讀]
加入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