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在繼承人之一消失的情況下,房產是不能進行過戶的,房產繼承必須經過公證才能過戶,而房產繼承公證,法定第一序位繼承人必須全部到場(包括被繼承人的父母、配偶、子女)。
案情簡介:簽訂遺產繼承協議後一位繼承人失蹤
毛某甲、李某系夫妻關係,與被繼承人毛某丙系父母子女關係,毛某乙與被繼承人毛某丙系父子關係。陳某與被繼承人毛某丙系夫妻(再婚)。
毛某丙因病於2012年10月24日死亡,2013年2月18日,毛某甲、李某、毛某乙、陳某簽訂遺產繼承協議書,協議書約定被繼承人毛某丙遺產人民幣109000元由陳某繼承。開發樓(樓層6樓,建築面積75平方米)由毛某甲、李某共同繼承。樓房一處,車庫一處,10萬元保險金及喪葬費等不確定遺產由毛某乙繼承。遺產繼承協議書籤訂後,陳某書面聲明除繼承毛某丙存款109000元外,放棄繼承被繼承人毛某丙其他遺產。各方均按遺產繼承協議書履行。陳某收到繼承人毛某丙的遺產人民幣109000元後離家,現下落不明。毛某甲、李某以要求陳某協助辦理產權更名過戶手續未果。毛某甲、李某訴至法院,請求人民法院依法確認遺產繼承協議書合法有效,要求陳某協助辦理產權更名過戶手續。
法院判決:遺產繼承協議書合法有效,毛某乙、陳某應於本判決書生效後十日內協助毛某甲、李某辦理開發樓的產權更名過戶手續。
法院審理後認為,原被告就被繼承人毛某丙遺產的問題已簽訂遺產繼承協議書,該遺產繼承協議書系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合法有效,被告間就繼承被繼承人毛某丙遺產的問題並無糾紛。遺產繼承協議書約定毛某甲、李某繼承被繼承人毛某丙開發樓(樓層6樓,建築面積75平方米)系協議書約定的內容,原被告均已實際履行。陳某、毛某乙系利害關係人應予協助原告辦理產權更名過戶手續。
律師說法:簽訂遺產繼承協議後一位繼承人失蹤 如何辦理房屋過戶
在繼承人之一消失的情況下,房產是不能進行過戶的,房產繼承必須經過公證才能過戶,而房產繼承公證,法定第一序位繼承人必須全部到場(包括被繼承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如果繼承人之一失蹤,可先登報找一下他,限定時間來參與繼承事宜。如果消失2年以上的,可以起訴法院申請宣告失蹤,繼承人被宣告失蹤的應保留其遺產繼承份額(由其配偶或者子女等人代管;無上述人員的,由法院指定代管人);若失蹤四年以上,可向法院申請對該繼承人宣告死亡,法律效果是該繼承人在法律上死亡,應當繼承的份額由其它的繼承人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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