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發動機進水損壞,保險公司應理賠嗎
a運輸公司與b保險公司簽署《保險合作協議》,為其所屬的運輸車輛購買保險,其中第十三條約定:「暴雨造成車輛損壞的保險事故,是保險責任範圍」,第二十四條約定:「發動機進水導致的發動機損壞屬於保險協議責任免除條款」。2015年8月,a運輸公司車輛遇暴雨造成發動機進水損壞,修理費達18萬餘元,a運輸公司提出理賠要求後遭拒絕,無奈提起仲裁。
合議庭意見:保險公司承擔責任
合議庭經審理,裁決b保險公司全額承擔a運輸公司更換涉案發動機損失18萬餘元。
律師說法: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
《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採用非格式條款。
可見,雙方對條款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作出提供格式合同一方不利的解釋。
本案中,a運輸公司與b保險公司所簽署的《保險合作協議》第十三條約定:「暴雨造成車輛損壞的保險事故,是保險責任範圍」,第二十四條約定:「發動機進水導致的發動機損壞屬於保險協議責任免除條款」。兩條款內容存在衝突情形,由於該《保險合作協議》系b保險公司提供的合適合同,此兩處條款屬於格式條款,此種雙方對條款理解發生爭議的情況,根據上述合同法規定,應當作出提供格式合同一方不利的解釋,即作出不利於b保險公司一方的解釋,應由其承擔涉案發動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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