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0年6月,江國明與張淑勤在雙方父母包辦下登記結婚。1982年10月,張生下一男孩。江性情暴躁,夫權思想嚴重,經常打罵虐待妻子。為了孩子,張忍氣吞聲,逆來順受。但江反而更加變本加厲。張無奈,到法院起訴離婚。法院判決不准離婚。張見離婚無望,於1988年帶看孩子離家出走,來到西北某市。由於長期勞累,張暈倒在路上,後經單身青年李長順搭救,恢復過來。張慌稱丈夫已死,並表達了感謝之情。李長順出於同情將母子二人帶回自己單往,後來兩人產生了感情,遂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感情很好。後江國明打聽到張的下落,便打算領張回去。張堅決不回。於是江來到法院,控告張、李二人的行為構成重婚罪。
(1)李長順、張淑勤二人的行為是否構成重婚罪?(2)法院對本案應如何處理。
答:(1)不構成。婚姻家庭法上的重婚範圍要比重婚罪廣,它不僅包括構成犯罪的重婚行為,而且還包括一些因特殊原因造成的一般重婚違法行為。而刑法上的重婚罪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故意與之結婚,或本人有配偶而故意與他人結婚的行為。本案中,張是在長期受丈夫虐待,不堪忍受,自認為離婚無望的情況下被迫外出後,與李長順發生重婚行為的,因此,兩人的行為都不構成重婚罪。(2)法院應當判決江國明與張淑勤二人離婚;但也應對張淑勤、李長順進行批評教育,並責令他們補辦結婚登記手續。張、江二人符合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第6條、第7條、第13條的規定。而張、李在共同生活中建立起了深厚的感情,本著婚姻自由的原則,應維護他們的婚姻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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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案例分析13[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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