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熊某在某網站上看到某二手車商家同某公司發布的一則二手車廣告,很是心動。該廣告稱,「每台車都經過101項專項檢測,杜絕事故車、泡水車、過火車、拼裝車;提供二手車置換、低至兩成分期付款、免費評估、現金代購、汽車年檢、代辦過戶等服務。」。
於是,熊某很快到現場查看了該車輛,在核對行駛證後,與同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吳某簽訂了《車輛買賣協議》。隨後在9月底辦結了付款和過戶事宜。然而,購車一年後,熊某委託了律師到重慶市巴南區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撤銷原、被告簽訂的《車輛買賣協議》,退還其購車款13.5萬元,並要求被告因欺詐賠償40.5萬元。
受理該案後法院查明,在雙方付款期間,原告熊某通過電話向保險公司了解到該二手車曾經發生過4次交通事故,但熊某依舊按保險公司增加保費的要求,購買了交強險和商業險。此外,原告熊某在購車後第二天就前往重慶市公證處,對同某公司的涉案二手車發布在58同城上的廣告內容進行了公證,並形成了公證書。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被告同某公司並不構成對消費者的欺詐,因為原告在知道有關撤銷事由後,並未及時向被告提出異議,而是繼續支付保費。同時,原告熊某在公證書作出後,也未及時向被告同某公司主張權利,而是繼續使用近一年時間,在撤銷權的一年除斥期間即將屆滿時向法院提起訴訟。原告的行為實在不足以令人確信其因被告的行為而陷入錯誤並因此為意思表示。最終,一審法院和二審中級人民法院均未支持原告熊某的訴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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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被騙未提異議,次年訴訟難獲支持[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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