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土地轉讓後未支付款項,代理人是否承擔損失
2013年10月8日,王某等97人稱:2006年,蘭山農合行向該行王某等97名中層以上幹部自籌資金2214.5萬元,用於購買土地一宗。2006年8月7日,王某等97人書面授權蘭山農合行與a公司簽訂土地使用權轉讓的相關協議,後蘭山農合行將該土地使用權賣給a公司,價款為2214.5萬元,同時約定2007年10月31日前須付清本息。後a公司違反約定,僅付了部分款項。2010年,蘭山農合行在未徵得王某等97人同意的情況下,未盡代理人的職責,擅自將上述款項的月息12.375‰變更為4.85‰,並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分四期兩年內償還本息。此舉嚴重損害了委託人王某等97人的合法權益,且a公司遲遲不履行還本付息的義務,構成嚴重違約。
法院判決:構成違約
蘭山農合行與a公司所簽的2010年協議,約定案涉土地價款1927.5萬元,以月利率4.85‰計息,a公司自2011年1月1日起分四期償還本息,每半年一期,兩年內償還完畢。a公司2011年1月20日付利息500萬元,2011年7月1日償還本金481.875萬元,支付利息55.1250萬元,僅履行了第一期還款義務,未履約後續還款義務,從第二期付款屆滿日2011年12月31日次日即2012年1月1日起構成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協議》約定:如果一方未履行本協議規定的義務,違約方應向另一方每天支付土地轉讓價的1‰的違約金並承擔由此造成的一切直接和間接損失,王某等97人基於該約定要求支付違約金900萬元,顯然過高,a公司要求調整。對此予以支持,並酌情確定a公司自違約之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銀行貸款利率支付利息。
律師說法: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蘭山農合行和a公司於2010年簽訂的協議,是雙方對房地產建設項目委託服務和涉案土地轉讓一併處理達成的一攬子協議,該協議約定a公司放棄房地產建設項目委託服務協議中約定的服務費,蘭山農合行則將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協議中的土地轉讓費支付時間由2007年10月31日延長至2011年1月1日起兩年內還清,月利率由12.375‰降至4.85‰,雙方是對價協商處理。該協議並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認定為合法有效。2010年協議約定,a公司放棄向蘭山農合行收取房地產建設項目委託服務費。由於該服務費系2005年11月23日蘭山農合行與a公司簽訂的房地產建設項目委託開發服務協議書中的費用,該協議書中蘭山農合行委託a公司購買265畝土地,用於建設蘭山農合行家屬院,該家屬院共1500戶,與王某等97人所訴的36畝土地轉讓,完全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係,標的物既不是同一塊地,面積也不一樣,開發內容也不一樣。蘭山農合行和a公司於2010年簽訂的協議客觀上使王某等97人的利益受損,而房地產建設項目委託服務協議書中約定應由蘭山農合行交納的服務費則予以免除。蘭山農合行作為王某等97人的委託人,沒有提交證據證明,其與a公司簽訂協議降低利息等內容徵得了王某等97人的同意。對由於該協議給王某等97人造成的損失,蘭山農合行對王某等97人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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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轉讓後未支付款項 代理人是否承擔損失[朗讀]
案情簡介:土地轉讓後未支付款項,代理人是否承擔損失
2013年10月8日,王某等97人稱:2006年,蘭山農合行向該行王某等97名中層以上幹部自籌資金2214.5萬元,用於購買土地一宗。2006年8月7日,王某等97人書面授權蘭山農合行與a公司簽訂土地使用權轉讓的相關協議,後蘭山農合行將該土地使用權賣給a公司,價款為2214.5萬元,同時約定2007年10月31日前須付清本息。後a公司違反約定,僅付了部分款項。2010年,蘭山農合行在未徵得王某等97人同意的情況下,未盡代理人的職責,擅自將上述款項的月息12.375‰變更為4.85‰,並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分四期兩年內償還本息。此舉嚴重損害了委託人王某等97人的合法權益,且a公司遲遲不履行還本付息的義務,構成嚴重違約。
法院判決:構成違約
蘭山農合行與a公司所簽的2010年協議,約定案涉土地價款1927.5萬元,以月利率4.85‰計息,a公司自2011年1月1日起分四期償還本息,每半年一期,兩年內償還完畢。a公司2011年1月20日付利息500萬元,2011年7月1日償還本金481.875萬元,支付利息55.1250萬元,僅履行了第一期還款義務,未履約後續還款義務,從第二期付款屆滿日2011年12月31日次日即2012年1月1日起構成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協議》約定:如果一方未履行本協議規定的義務,違約方應向另一方每天支付土地轉讓價的1‰的違約金並承擔由此造成的一切直接和間接損失,王某等97人基於該約定要求支付違約金900萬元,顯然過高,a公司要求調整。對此予以支持,並酌情確定a公司自違約之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銀行貸款利率支付利息。
律師說法: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蘭山農合行和a公司於2010年簽訂的協議,是雙方對房地產建設項目委託服務和涉案土地轉讓一併處理達成的一攬子協議,該協議約定a公司放棄房地產建設項目委託服務協議中約定的服務費,蘭山農合行則將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協議中的土地轉讓費支付時間由2007年10月31日延長至2011年1月1日起兩年內還清,月利率由12.375‰降至4.85‰,雙方是對價協商處理。該協議並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認定為合法有效。2010年協議約定,a公司放棄向蘭山農合行收取房地產建設項目委託服務費。由於該服務費系2005年11月23日蘭山農合行與a公司簽訂的房地產建設項目委託開發服務協議書中的費用,該協議書中蘭山農合行委託a公司購買265畝土地,用於建設蘭山農合行家屬院,該家屬院共1500戶,與王某等97人所訴的36畝土地轉讓,完全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係,標的物既不是同一塊地,面積也不一樣,開發內容也不一樣。蘭山農合行和a公司於2010年簽訂的協議客觀上使王某等97人的利益受損,而房地產建設項目委託服務協議書中約定應由蘭山農合行交納的服務費則予以免除。蘭山農合行作為王某等97人的委託人,沒有提交證據證明,其與a公司簽訂協議降低利息等內容徵得了王某等97人的同意。對由於該協議給王某等97人造成的損失,蘭山農合行對王某等97人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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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0月8日,王某等97人稱:2006年,蘭山農合行向該行王某等97名中層以上幹部自籌資金2214.5萬元,用於購買土地一宗。2006年8月7日,王某等97人書面授權蘭山農合行與a公司簽訂土地使用權轉讓的相關協議,後蘭山農合行將該土地使用權賣給a公司,價款為2214.5萬元,同時約定2007年10月31日前須付清本息。後a公司違反約定,僅付了部分款項。2010年,蘭山農合行在未徵得王某等97人同意的情況下,未盡代理人的職責,擅自將上述款項的月息12.375‰變更為4.85‰,並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分四期兩年內償還本息。此舉嚴重損害了委託人王某等97人的合法權益,且a公司遲遲不履行還本付息的義務,構成嚴重違約。
法院判決:構成違約
蘭山農合行與a公司所簽的2010年協議,約定案涉土地價款1927.5萬元,以月利率4.85‰計息,a公司自2011年1月1日起分四期償還本息,每半年一期,兩年內償還完畢。a公司2011年1月20日付利息500萬元,2011年7月1日償還本金481.875萬元,支付利息55.1250萬元,僅履行了第一期還款義務,未履約後續還款義務,從第二期付款屆滿日2011年12月31日次日即2012年1月1日起構成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協議》約定:如果一方未履行本協議規定的義務,違約方應向另一方每天支付土地轉讓價的1‰的違約金並承擔由此造成的一切直接和間接損失,王某等97人基於該約定要求支付違約金900萬元,顯然過高,a公司要求調整。對此予以支持,並酌情確定a公司自違約之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銀行貸款利率支付利息。
律師說法: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蘭山農合行和a公司於2010年簽訂的協議,是雙方對房地產建設項目委託服務和涉案土地轉讓一併處理達成的一攬子協議,該協議約定a公司放棄房地產建設項目委託服務協議中約定的服務費,蘭山農合行則將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協議中的土地轉讓費支付時間由2007年10月31日延長至2011年1月1日起兩年內還清,月利率由12.375‰降至4.85‰,雙方是對價協商處理。該協議並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認定為合法有效。2010年協議約定,a公司放棄向蘭山農合行收取房地產建設項目委託服務費。由於該服務費系2005年11月23日蘭山農合行與a公司簽訂的房地產建設項目委託開發服務協議書中的費用,該協議書中蘭山農合行委託a公司購買265畝土地,用於建設蘭山農合行家屬院,該家屬院共1500戶,與王某等97人所訴的36畝土地轉讓,完全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係,標的物既不是同一塊地,面積也不一樣,開發內容也不一樣。蘭山農合行和a公司於2010年簽訂的協議客觀上使王某等97人的利益受損,而房地產建設項目委託服務協議書中約定應由蘭山農合行交納的服務費則予以免除。蘭山農合行作為王某等97人的委託人,沒有提交證據證明,其與a公司簽訂協議降低利息等內容徵得了王某等97人的同意。對由於該協議給王某等97人造成的損失,蘭山農合行對王某等97人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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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在房產糾紛中常常涉及到關於土地轉讓後未支付款項,代理人是否承擔損失,那麼這種情形應當如何處理呢?本文將從以下案例中詳細解讀。
案情簡介:土地轉讓後未支付款項,代理人是否承擔損失
2013年10月8日,王某等97人稱:2006年,蘭山農合行向該行王某等97名中層以上幹部自籌資金2214.5萬元,用於購買土地一宗。2006年8月7日,王某等97人書面授權蘭山農合行與a公司簽訂土地使用權轉讓的相關協議,後蘭山農合行將該土地使用權賣給a公司,價款為2214.5萬元,同時約定2007年10月31日前須付清本息。後a公司違反約定,僅付了部分款項。2010年,蘭山農合行在未徵得王某等97人同意的情況下,未盡代理人的職責,擅自將上述款項的月息12.375‰變更為4.85‰,並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分四期兩年內償還本息。此舉嚴重損害了委託人王某等97人的合法權益,且a公司遲遲不履行還本付息的義務,構成嚴重違約。
法院判決:構成違約
蘭山農合行與a公司所簽的2010年協議,約定案涉土地價款1927.5萬元,以月利率4.85‰計息,a公司自2011年1月1日起分四期償還本息,每半年一期,兩年內償還完畢。a公司2011年1月20日付利息500萬元,2011年7月1日償還本金481.875萬元,支付利息55.1250萬元,僅履行了第一期還款義務,未履約後續還款義務,從第二期付款屆滿日2011年12月31日次日即2012年1月1日起構成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協議》約定:如果一方未履行本協議規定的義務,違約方應向另一方每天支付土地轉讓價的1‰的違約金並承擔由此造成的一切直接和間接損失,王某等97人基於該約定要求支付違約金900萬元,顯然過高,a公司要求調整。對此予以支持,並酌情確定a公司自違約之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銀行貸款利率支付利息。
律師說法: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蘭山農合行和a公司於2010年簽訂的協議,是雙方對房地產建設項目委託服務和涉案土地轉讓一併處理達成的一攬子協議,該協議約定a公司放棄房地產建設項目委託服務協議中約定的服務費,蘭山農合行則將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協議中的土地轉讓費支付時間由2007年10月31日延長至2011年1月1日起兩年內還清,月利率由12.375‰降至4.85‰,雙方是對價協商處理。該協議並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認定為合法有效。2010年協議約定,a公司放棄向蘭山農合行收取房地產建設項目委託服務費。由於該服務費系2005年11月23日蘭山農合行與a公司簽訂的房地產建設項目委託開發服務協議書中的費用,該協議書中蘭山農合行委託a公司購買265畝土地,用於建設蘭山農合行家屬院,該家屬院共1500戶,與王某等97人所訴的36畝土地轉讓,完全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係,標的物既不是同一塊地,面積也不一樣,開發內容也不一樣。蘭山農合行和a公司於2010年簽訂的協議客觀上使王某等97人的利益受損,而房地產建設項目委託服務協議書中約定應由蘭山農合行交納的服務費則予以免除。蘭山農合行作為王某等97人的委託人,沒有提交證據證明,其與a公司簽訂協議降低利息等內容徵得了王某等97人的同意。對由於該協議給王某等97人造成的損失,蘭山農合行對王某等97人承擔賠償責任。
以上就是關於土地轉讓後未支付款項,代理人是否承擔損失的介紹,還有其他問題可以向律師進行詳細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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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土地轉讓後未支付款項,代理人是否承擔損失
2013年10月8日,王某等97人稱:2006年,蘭山農合行向該行王某等97名中層以上幹部自籌資金2214.5萬元,用於購買土地一宗。2006年8月7日,王某等97人書面授權蘭山農合行與a公司簽訂土地使用權轉讓的相關協議,後蘭山農合行將該土地使用權賣給a公司,價款為2214.5萬元,同時約定2007年10月31日前須付清本息。後a公司違反約定,僅付了部分款項。2010年,蘭山農合行在未徵得王某等97人同意的情況下,未盡代理人的職責,擅自將上述款項的月息12.375‰變更為4.85‰,並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分四期兩年內償還本息。此舉嚴重損害了委託人王某等97人的合法權益,且a公司遲遲不履行還本付息的義務,構成嚴重違約。
法院判決:構成違約
蘭山農合行與a公司所簽的2010年協議,約定案涉土地價款1927.5萬元,以月利率4.85‰計息,a公司自2011年1月1日起分四期償還本息,每半年一期,兩年內償還完畢。a公司2011年1月20日付利息500萬元,2011年7月1日償還本金481.875萬元,支付利息55.1250萬元,僅履行了第一期還款義務,未履約後續還款義務,從第二期付款屆滿日2011年12月31日次日即2012年1月1日起構成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協議》約定:如果一方未履行本協議規定的義務,違約方應向另一方每天支付土地轉讓價的1‰的違約金並承擔由此造成的一切直接和間接損失,王某等97人基於該約定要求支付違約金900萬元,顯然過高,a公司要求調整。對此予以支持,並酌情確定a公司自違約之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銀行貸款利率支付利息。
律師說法: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蘭山農合行和a公司於2010年簽訂的協議,是雙方對房地產建設項目委託服務和涉案土地轉讓一併處理達成的一攬子協議,該協議約定a公司放棄房地產建設項目委託服務協議中約定的服務費,蘭山農合行則將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協議中的土地轉讓費支付時間由2007年10月31日延長至2011年1月1日起兩年內還清,月利率由12.375‰降至4.85‰,雙方是對價協商處理。該協議並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認定為合法有效。2010年協議約定,a公司放棄向蘭山農合行收取房地產建設項目委託服務費。由於該服務費系2005年11月23日蘭山農合行與a公司簽訂的房地產建設項目委託開發服務協議書中的費用,該協議書中蘭山農合行委託a公司購買265畝土地,用於建設蘭山農合行家屬院,該家屬院共1500戶,與王某等97人所訴的36畝土地轉讓,完全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係,標的物既不是同一塊地,面積也不一樣,開發內容也不一樣。蘭山農合行和a公司於2010年簽訂的協議客觀上使王某等97人的利益受損,而房地產建設項目委託服務協議書中約定應由蘭山農合行交納的服務費則予以免除。蘭山農合行作為王某等97人的委託人,沒有提交證據證明,其與a公司簽訂協議降低利息等內容徵得了王某等97人的同意。對由於該協議給王某等97人造成的損失,蘭山農合行對王某等97人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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