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共同財產一方擅自抵押有效嗎?
1、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財產設定抵押,未經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解釋第五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財產設定抵押,未經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無效」。抵押有效的前提,必須是其他共同共有人的書面委託或親筆簽字」。
2、必須有另一方書面委託,才有代表另一方的共有財產處分權。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解釋,共同共有人無法定代表權,只有其他共同共有人的書面委託,才有代表權。否則,未經其他共有人的同意,而對外設定抵押,一般為無效。
二、離婚的途徑有哪些。
登記離婚。
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即可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登記離婚。協商一致的內容,應該體現在離婚協議上,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離婚意思表示、撫養權歸屬、撫養費給付、財產分割等。
訴訟離婚。
夫妻雙方不能協商一致,只能去法院起訴離婚,由法院裁決是否准與離婚,同時會裁決撫養權歸屬、撫養費給付、財產分割等問題。
三、夫妻共同財產的成立是什麼情形?
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所謂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是指夫妻結婚後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這段時間,這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產,除約定的外,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一方對夫妻存續期間的財產的處分,需徵得配偶的同意。
夫妻共同財產的權利義務。
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權利和義務,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所有權。夫妻共同財產為共同共有。夫妻對全部共同財產部分份額地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平等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其中處分權是所有權中的重要權能之一,直接關係到當事人的切身財產利益。為此,《婚姻法》第17條明確規定:「夫妻對共同所有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具體內容包括:
:「夫妻對共同所有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具體內容包括:
處理權平等。
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有權決定。
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
夫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做出重大處分決定的,另一方有權否認該處分的法律效力。但如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該處分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該善意第三人。
承擔一定的義務。
家庭生活的費用,由共同財產支付,不足時,由夫或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分擔。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義務所負債務,由共同財產清償;不足時,則由個人財產負連帶責任。
如果是婚前財產的話,一般屬於個人財產,即歸個人所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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