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裝公司主要從事來料加工成衣業務。2002年2月公司接到一份來自馬來西亞的來料加工訂單,按外方提供的絲綢成衣式樣加工8萬件絲綢成衣,要求3個月交貨。由於公司員工人數有限,如按標準工作時間工作完成訂單有困難,於是經理與公司的工會協商加班加點,並在公司的公告欄上貼出通知:"為完成馬來西亞的訂單從即日起公司全體職工每天加班4小時,周六、周日不休息,苦幹90天,每日每人定額補助加班費12元。"女職工姚某與公司簽有3年期的勞動合同,在這次任務中頭一個月按公司要求每日加班加點,公休假日也不休息。但由於姚某在1999年12月曾因懷孕流產,身體一直不是很好,連續加班使姚某感到體力不支,健康受到影響。於是向經理提出能否考慮隔日加班,以便身體能有所恢復。經理不同意,姚某說:"這樣加班,人的身體會垮的,不管公司是否同意,反正明天我不加班了。"第二天姚某上完白班後果然不加班,回家休息了。公司即以姚某拒絕加班為由,與姚某解除勞動合同。
問題:(1)某服裝公司決定加班加點是否須徵得職工同意?(2)此案中某服裝公司違反了加班加點的哪些法律規定。
答:(1)某服裝公司決定加班加點應徵得職工同意,因為公司是為了完成訂單而加班加點,是由於生產經營需要加班加點,不屬於特殊情況下的加班加點。《勞動法》第41規定:"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此案中某服裝公司未徵得姚某同意即決定加班加點,違反了勞動法的規定。(2)某服裝公司除違反加班加點程序上的規定外,也違反了加班加點時間上的法律規定。《勞動法》規定:加班加點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某服裝公司決定每日加班4小時,違反了上述規定。公司以拒絕加班加點為由解除與姚某的勞動合同違反了關於勞動合同解除的法律規定,按勞動法關於勞動合同解除規定,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須說明正當理由,公司說明的理由不符合勞動法規定,因而該解除行為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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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案例17[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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