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房人跟出賣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後,購房人就要在約定的時間內把房款給付了。要是購房人遲延交付房款的話,那就需要按照合同約定交違約金,要是遲延之後還有其他狀況的話,出賣人甚至可以解除購房合同,不交付房屋了。
實際中,在簽好購房合同後,要是有下面的事情發生時,就可以解除房屋買賣合同了:
1、買賣雙方協議解除。
2、賣家違反合同約定。
(1)你跟賣家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後,賣家那邊沒有告訴你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
(2)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賣家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
(3)賣家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4)房屋買賣的賣家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
(5)賣家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
(6)你購買的那個房子,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
(7)還是房子本身的原因,因為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的。
3、買賣一方遲延履行。
(1)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購房者遲延支付購房款,在經對方催告後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還是沒有去履行的;
(2)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屆滿後超過一年,由於出賣人的原因,導致購房者沒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
(3)其他解除情形: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購房者以擔保貸款方式付款、因當事人一方原因而不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並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
但是,不管是怎樣,購房者沒交延遲房款的違約金,但到底是給了房款的。因此,要是說房子的出賣人要不要交付房屋的,還得看回他們雙方的合同約定:
1、要是在房屋買賣合同中有相關的約定,在購房人不付延遲付款的違約金時,出賣人自然可以不交付房屋。
2、如果合同中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出賣人就不能以此為由而拒絕交房,購房人已經按照合同約定交付了購房費用,出賣人也應當按照合同約定交付房屋。
二、買房人逾期支付的責任
(一)合同沒有約定違約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24條第4款規定「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或者該違約金的計算方法,出賣人以買受人違約為由主張賠償逾期付款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為基礎,參照逾期罰息利率標準計算」。
由此看來,我國法律關於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的原則是「沒約定,就法定」。如果雙方當事人有約定則從其約定,如果沒有約定違約金或者沒約定違約金的計算方法,則出賣人可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為基礎,參照逾期罰息利率標準要求買受人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二)合同明確約定了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
《合同法》第114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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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房人不付延遲付房款的違約金,出賣人可以不交付房屋嗎[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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