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勞動爭議中,有些規定是我們在《勞動合同法》中看不到的,一般在法院實際判決中會有額外的司法解釋。如果我們需要維護自己合法的勞動權益,不僅僅需要了解相關的法律條款,還要了解這一塊。這個對於我們在勞動仲裁過程中非常有幫助。
本文武漢勞動仲裁糾紛律師就結合以往法院實際的判決來說一說,一些大家不太清楚的知識點,或許很多人都遇到過,只不過不知道怎麼規定的?
工傷待遇中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即便員工被公司合法辭退,公司也要支付。
我們知道,在勞動能力鑑定結果符合一定等級時,在解除勞動合同時,公司需要支付給員工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這個時候即便員工因為因嚴重違紀被公司合法辭退,那麼公司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但仍然要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尤其是現在很多公司在用勞務派遣公司時,隔1-2年讓員工換著簽一家勞務派遣工資,但工作地點和崗位都不變,這種情況下是要連續計算工齡的。即便用勞務派遣也不能規避。
工作內容屬於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在員工未進行離崗職業健康體檢前,公司是不能解除勞動合同的,就算公司和員工協商一致也不行,也會被認定無效。因為對這類崗位的工作員工,必須進行崗前、崗中及離崗的職業健康體檢。
因公司整體搬遷,造成員工的工作地點調整,要不要支付經濟補償金,要考慮這些。
一、是否跨市,因為涉及到社保繳納、個稅繳納。這種情況,公司必須要支付經濟補償金。二、如果在同一個城市,則要考慮以下幾個因素。1、搬遷後的距離;2、上下班交通;3、吃飯和住宿。
一般會評估這些因素給對員工帶來哪些不便,在同一個城市,公司可以採用提供班車、提供交通補貼、吃飯補貼、住宿補貼或提供宿舍食堂等方式來解決這些問題,那麼員工就要服從工作地點的調整。向深圳市內搬遷,一般會以30公里作為一個標準。
如果因為公司拒絕或不及時開具,導致員無法入職新公司,不能再次就業,那麼公司需要對員工因為沒工作期間的損失進行賠償。一般可以用新公司發的錄取/報到通知書上寫的月工資收入來作為賠償依據。
公司的人事經理/主管、或負責勞動合同的人事專員,因未簽書面勞動合同,要求公司支付未簽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因為簽訂和保管勞動合同是這些崗位的的職責,只要公司能證明其工作內容包含勞動合同的管理,一般不會被支持。除非能證明有告知過公司應該簽勞動合同,而公司沒理會的情形。
總的來說,《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條款,也很難細化到每一個特別的情形,因此我們需要多了解法院在勞動爭議中的一些判決。這樣對於自己遇到的一些問題,在法律條文中找不到答案時,能夠很好地給自己作為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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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中法院實際判決中會有額外的司法解釋[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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