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雙方之間由於合同欺詐等原因請求解除合同,或者是效力待定的合同請求確認合同效力等等的合同糾紛,可以通過法院訴訟的方式來解決,但要在訴訟時效的範圍內起訴,否則喪失了勝訴權,請求的事項無法得到實現。那麼,合同訴訟的訴訟時效是多長?吳丁亞律師在下文為您介紹。
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法律對訴訟時效另有規定的,依照法律規定。
根據以上的規定可以得知,合同糾紛作為民事糾紛中的一種,一般來說,適用兩年的訴訟時效,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例如,一百三十六條規定,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合同糾紛的訴訟時效為一年,以及合同法第129條規定,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為四年。
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吳丁亞律師提示,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八條規定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願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訴訟時效何時起算?
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八條規定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願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也就是說,訴訟時效的起算時間是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算,在權利實際被侵害之日起的二十年內,如果還不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的,再起訴,法院不再保護。
訴訟時效的中止與中斷
吳丁亞律師提示,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規定,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另外,民法通則還規定了訴訟時效的中止和中斷。按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訴訟時效的中止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情況。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綜上所述,訴訟時效涉及到的不僅僅是訴訟時效的時限,還有訴訟時效的中止和中斷的情形,另外需要注意的是還有除斥期間,例如合同糾紛中的解除權,有一年的除斥期間,即一年內不行駛解除權,則解除權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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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糾紛律師:合同訴訟的訴訟時效是多久[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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