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典型意義:依法切實維護殘疾人的繼承權
殘疾人的繼承權依法不受侵犯。本案中陳某某雖身體有嚴重殘疾,但作為出嫁女,其父母在處分遺產時,並未堅持當地民間傳統中將房產只傳男不傳女的習慣,將案涉部分房產以遺囑的形式明確由身體有殘疾的陳某某繼承。人民法院通過判決的形式依法確認了遺囑的效力,切實保護了陳某某的財產繼承權,為陳某某日後的生活所需提供了堅實的物質保障。
二、基本案情
陳某某系雙下肢癱瘓的殘疾人,因其大嫂陳某英意圖占有陳某某父母遺囑留給陳某某及其弟陳某祥的房產,陳某某、陳某祥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某樓房第一層歸陳某某所有;判決確認某樓房第二層至第六層東邊全部歸陳某祥占有、使用。人民法院在依法確認遺囑效力的基礎上,根據查明的案涉房屋還未取得房屋管理部門頒發的房屋所有權證書的事實,判決案涉房屋的占有、使用的權益依照遺囑內容分別由陳某某、陳某祥繼承。
三、法律指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五條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十六條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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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某某、陳某祥與陳某英等遺囑繼承糾紛案[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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