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社會保險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職工應當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是針對城鎮所有用人單位和職工,以強制參保為原則的一項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職工應當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對於有用人單位的職工來說,其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是強制性的,必須參加。國務院《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制度的決定》明確規定,城鎮所有用人單位及其職工都要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包括:企業(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等)、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醫療保險實行屬地管理,所有用人單位及其職工都要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參加所在統籌地區的基本醫療保險,執行統一政策,實行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統一籌集、使用和管理。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依法給勞動者繳納社保,不僅僅是養老保險,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員工甲在工作期間查出患有癌症,因工作單位沒有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導致員工甲不能享受醫保基金補貼,用人單位對此應當承擔全部責任。甲有權要求公司補繳。還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與公司的勞動合同,除要求補繳欠繳的社會保險費外,還有權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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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上班不到半年的員工甲,自己查出有癌症,但用人單位一直沒有給他辦醫療保險,怎麼辦[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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