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向乙公司購買價值50萬元的彩電合同約定,甲公司先預付20萬元貨款,其餘30萬元貨款在提貨後3個月內付清,並由丙公司提供連帶保證擔保,但未約定保證範圍。提貨1個月後,甲公司在徵得乙公司同意後,將30萬元債務轉移給尚欠其30萬元貨款的丁公司。對此,丙公司完全不知情至債務清償期屆滿時,乙公司要求丁公司償還3d萬元貨款及利息,而丁公司因違法經營被依法查處,法定代表人不知去向,公司的賬戶被凍結。於是,乙公司找到丙公司,要求其承擔保證責任。丙公司至此才知道甲公司已將其債務轉讓給丁公司,遂以此為由拒絕承擔責任。雙方為此發生爭議,乙公司訴至法院。
請根據上述材料,回答下列問題並說明理由。
(1)丙公司保證擔保的範圍應如何確定。
(2)甲公司轉讓債務的行為是否有效。
(3)丙公司是否應繼續承擔保證責任。
【參考答案】(1)丙公司應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民法典》第691條規定:「保證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本案中,丙公司與乙公司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範圍未作約定,因此,依本條規定應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即丙公司應對甲公司欠乙公司的30萬元主債務及利息等承擔全部保證責任。
(2)有效。《民法典》第551條第1款規定:「債務人將債務的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本案中,甲公司經乙公司同意,將其欠乙公司的債務轉讓給丁公司,因此,甲公司與丁公司間的債務轉讓具有法律效力。
(3)丙公司不繼續承擔保證責任。《民法典》第697條第1款規定:「債權人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允許債務人轉移全部或者部分債務,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移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但是債權人和保證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本案中,乙公司許可甲公司轉讓債務給丁公司,但未取得保證人丙公司的同意,所以丙公司不繼續承擔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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